法律主观: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截图可以成为证据。
微信的聊天记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
但是法律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规定了一系列的特定程序,如需要从原始存储介质中提取等。只有符合这些特定的程序,才能最终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附法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