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微信发放红包只支持在企业微信内部,不仅可以发送普通红包、拼手气红包,还可发送专属红包。
企业微信发红包功能不支持外部群和外部联系人。也就是说,你无法给客户私发红包,也无法在外部客户群内给群友发红包
正常情况下(不含重大节假日),如果使用者发出的微信红包没被对方在24小时内及时领取,那在72小时内微信就会将钱退还到使用者的银行卡内。
(如果是重大节假日如春节)但最近退款慢的原因是过年期间,微信红包业务量太大,导致后台处理不及时。但是,没发出的红包一定会返还给客户的,只是需要稍等些时间。
1点击打开最新版的企业微信AP

2进入企业微信界面以后,我们找到你要发给红包的用户,进入聊天界面,然后我们点击右下角的加号按钮,

3点击加号按钮以后,在弹出的菜单中,我们选中并点击红包按钮,

4进入到发红包界面以后,我们输入红包的金额,还有说明文字,然后我们点击塞钱进红包,

5回跳转到红包详情的界面,里面可以查看红包的多少,还有红包收款方是谁,确认无误后,我们点击按钮立即支付,详细如

6输入支付密码,然后显示支付完成,

7回聊天界面,可以看到已经发出的红包,然后对方就可以领取了,
微信红包如果是单独给朋友发的,那么从发红包的时间开始计算,朋友没有领取的话,24小时之后,这个红包里面的钱是会自动退回到微信钱包里面去的。
2、如果是发到群里面,红包里面的钱没有被领完的话,剩余的钱也是会自动退回来的。
如果你发红包之后对方未绑定银行卡领取不了,你又想退回的时候,可以点击这个转账,选择立刻退款。如果超过24小时金额未进行原路返回的话,请拨打微信的人工客服电话,或者通过微信客服首页的支付功能点进去退款没到账,然后选择提交问题即可。
尽管“微信红包”具有较为成熟的法律经验,但依然存在部分风险与潜在问题。因此,“微信红包”背后的法律风险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1、“微信红包”涉及贿赂问题
实际上,“微信红包”就是“电子红包”,“电子红包”没有实物让人看见,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谁也不知。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2、“微信红包”涉及不当得利
由于红包提现设置了绑定银行卡的前提,有些人基于安全顾虑没有绑定,于是一些红包既没有支付给受领人,也未退回赠与人,而是沉淀在支付公司账户上。支付公司长期占有该笔沉淀资金,恐怕涉嫌不当得利,依据法律应当及时返还。
3、“微信红包”涉及用户的信息安全问题
“微信红包”必须与银行卡绑定之后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红包”一旦与用户的信用卡绑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戏了,而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4、微信红包涉及洗钱问题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而在微信红包发放过程中,无论是红包发送人还是领取人,并没有身份认证环节,即使绑定了他人的银行卡,资金仍能顺利支付,这就为洗钱留下隐患。
5、“微信红包”涉及纳税问题
如果企业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或通过“微信红包”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及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上述红包的发放,对方收受红包这一行为则属于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
6、微信红包还涉及赌博问题
加入微信群参与“猜大小”或者“牛牛”游戏,涉嫌赌博,一经发现,将会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将会面临刑事责任。微信红包的“变异”,已经演变成赌博的工具,而这些微信群管理员的行为,已经涉嫌开设赌场罪。《反洗钱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