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播谣言立案标准

新手学堂023

微信传播谣言立案标准,第1张

同一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评论二百次以上的可被定为侮辱罪、诽谤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根据刑法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一、要构成诽谤罪的,首先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你现在已经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就是指已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

2、你主观具有故意,就是你明明知道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你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是说,你现在的行为已经在给被诽谤人造成一定的伤害。

4、你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如果说你侵犯的不是别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的话,那么就不算是诽谤罪,而是要认定其他罪。

二、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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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三、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侮辱主要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辱骂、嘲讽、使他人蒙受耻辱等;诽谤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捏造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地捏造、虚构他人存在不好的问题等四处散布。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若用户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形式发布贬损、诽谤他人人格的不实信息,将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并承担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金钱赔偿等法律责任。若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则人民法院可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法按照妨害执行的相关规定处理,甚至处以刑罚。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自诉案件,被诽谤的当事人,可以保留、搜集证据,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以上就是微信诽谤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微信虽然多为熟人交流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如若造成微信诽谤,通过朋友由网络延伸至现实,极有可能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所以一定要请多多注意这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