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现涉嫌传销活动的,应向当地工商局和警方举报,工商部门和警方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此举即打击了违法犯罪,又可以挽救一批做发财梦的普通传销人员。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主要看销售方式,有牌照也可能会存在违规现象。
您错了这个模式是平台不收你任何一分钱赚多少都是你自己的什么都是自愿的只投资十八而已一切的都是赚到的平台一分也不收而且这是国家法律105条规定这是抱团取暖合情合理合法你不要以个人的无知去判断他的是否对错根据法律去规定你的观念和想法代表不了国家只能代表你自己
大家现在是不是经常在网页、微信中看到“90后微信营销月收入十万”,“企业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等等之类的广告呢看到他们的说的头头是道的案例,你是不是也心动,想去听他们的课呢那你就离上当不远了。
高额收入+代理提成吸引人
其实这些公司推行的所谓的“微信营销模式”是一种新型的传销形式。南京已经破获首例微信传销案件。通过警方我们来看看微信传销公司是怎么骗人的:
这些传销公司首先会通过各个平台的广告吸引人,这些广告都是一些夸大其词的收入金额。比如上面提到的90后微信营销月收入十万”,“企业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等。当你想进一步了解的时候,公司还会告诉你有代理提成。交钱成为代理后,我们就能拿提成。双管齐下,稍微有点心动的人都受不了这诱惑。“就当是投资了”这样的想法叫代理费的人大把存在。
美其名曰教授讲课让人感觉专业化
一般的传统传销模式,越来越多的人都已经了解了。戒备心理非常强,已经不会轻易上当了。而所谓的微信营销商业模式是利用“授道解惑”的方式来骗人。这些公司会有一个专门的“教授”,给你讲专业化的微信营销知识。并且甚至还会提供免费试听这种方式让你觉得讲课很专业。但是想要真正知道微信如何营销,他就要你交钱了。
另外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交钱上课这种方式是没有排斥心理的。大家觉得我是交钱来上课的,去听讲的。不管怎么样,交了钱还能学到东西。其实,这样的微信营销课程,完全不需要几万元的高额“报名费”。编辑了解到,一般正规学校的微信营销课程也就是几千元到顶了。并且这种正规的授课是没有代理一说的。请大家一定要注意。微信营销本身是正常并且合法的。这些所谓的传销公司为什么是犯法的呢和正常的授课如何区分呢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3月12号,南京玄武警方破获了一起涉嫌微信传销案,这也是首例利用微信为幌子和平台的传销案。这个会议在南京龙蟠路的一家酒店举行,到场的上百人。他们都是交纳了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费用后,才拿到了研讨会的入场券。
这个研讨会自称由亚洲首席催眠师,月入百万微信营销总教练陈志华老师主讲,能在最短时间帮助最多人成功。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就能开劳斯莱斯。其实就是交钱成为“微信营销”平台代理,然后拉好友加入,就能参与提成。
和传统的传销模式不同,微信传销人员不会居住在一起听课,而是通过微信通知来参加课程。相似点则是,都要先交几千至几百万不等的入门费用,再通过发展下线拿提成。而这个所谓的亚洲首席催眠师主讲人陈志华,其实只是中专毕业。
在所谓的研讨会和授课之后,传销公司就捐款潜逃了。在这个时候已经交钱的企业或者个人,就打不通老师的电话,授课地方也变得空空如也。这就是传销公司真正的目的。之前的所谓研讨会,授课都是用来骗人的伎俩而已。而正规的授课学校肯定时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的。
提醒大家,如果想学微信营销的专门课程应该去正规大牌的学校开设的培训班去学习。并且要了解相关的许可证和教师资质,这些东西都是网上可以查得到的。另外,搜了编辑提醒大家听到所谓的代理啊,返点啊之类的一定要小心。谨慎为之。学习就是学习,别和赚钱挂钩。赚钱是学完了之后自己如何运用的问题。
利用微信平台的新型传销形式
最后,告诉大家,这家公司已经于3月12日被抓。这个公司以研讨会的名义拉人过来听课,其头头就是研讨会主讲的王明,他推销所谓的“微信营销”商业模式,称只要短短一个月,就能获利百万元。参与者交费成为“微信营销”微信平台的代理,然后通过在微信上加巨量的好友,向他们推荐这一商业模式,让他们来参加研讨会并成为代理。这样,参与者就能获得相应的提成。
在会议现场,民警还发现了一份“代理合同”,上面写明,代理权有6个级别,入门级的交款598万元,省级代理则为300万元。级别不同,提成也不一样,入门级的当场可以获得25%的提成,省级代理则当场获得50%提成。
据了解,王明一伙从去年开始,便在全国多个城市举行此类研讨会。他们传销的网络有多大,骗取的资金有多少,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目前,王明等传销团伙核心成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文中人物系化名)
提醒大家,像这样的传销公司越来越多,无孔不入。利用新兴的平台以及各种诱人的手法弱化人们的防范心理,也利用人们想赚钱发财的心理轻易就骗到了钱。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此外,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事实上,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因此,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中,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同时,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因此,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因此,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另外,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首先是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另外,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此外,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同时,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传销微信朋友圈晒什么
回答如下:传销微信朋友圈晒赚了多少钱,赚钱容易
,一个内心丰富的人既不害怕独处,也不害怕人群,因为他们可以在独处时心中展开大千世界,也可以在人群中保持一份恬淡清寂。
车小将已被证实为传销,警方已经对其进行抓捕。以下为车小将被抓捕报道:
2018年8月16日,在上海松江就破获一起无证销售危险化学品“车小将”尾气清洁剂的非法经营案件。 犯罪嫌疑人吕某自2018年3月开始销售“车小将”尾气清洁剂,成立公司并租用两层商铺从事经营活动。
经查,2017年末,吕某前往“车小将”公司总部考察和参观,经过为期15天的学习,她对“车小将”这款产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投入30万元代理了该产品。
塑料桶装的透明液体,每桶5L,一箱4桶。吕某以每箱90元的进价先后采购了近3000箱“车小将”,截至案发,她已经销售其中的2200余箱,非法获利达20余万元。除了“车小将”节能、减排、提升动力甚至提高标号的“神奇”效果,其销量如此火爆,与它的销售模式也有莫大关系。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有成为会员才有资格销售“车小将”,而办理一个会员至少要充值3000元,如由吕某介绍入会,她也能从中收取百分之十的手续费。该会员若继续充值,那么她也能继续拿钱。此外,吕某的公司作为一个地区的总代理,总部派发的货物都会途经她处,会员取货也要向她上交每箱12元的服务费。
诸如此类的提成方法还有很多,吕某如数家珍,但她选择性地无视“车小将”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具有危险性,且不办理行政许可,将库房安排在人员密集的商铺中,具有放任危害结果的故意,她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日前,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在此提醒,微商热门产品“车小将”尾气清洁剂自面世以来,受到了许多市民朋友的关注和质疑。随着主流媒体的相继报道,其神秘面纱也被层层揭开。以甲醇作为主要成分的“车小将”没有经过科学检测、质量把控,直接灌入油箱,会对车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害。
扩展资料:
以下为车小将被调查查封:
披着销售汽车用品的合法外衣,在舞钢市行传销之实;短短9个月时间,销售额达1600多万元。舞钢市工商局闻讯而动,数次赶赴河北省全力侦办,顺利查清这起传销大案,没收、罚款其近800万元。2018年9月4日上午,记者从舞钢市工商局了解到,这起传销大案已顺利终结。
据舞钢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于荣广介绍,2018年4月,12315热线接群众举报,称在舞钢市朱兰棉纺厂对面有一商家疑似进行传销活动。该大队立即派出队员邓必昌、郭跃等人进行暗访。
调查发现,该商家在销售一种汽车尾气净化用品,商家以认购产品的形式层层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上下线的推荐关系支付奖金;会员之间形成有上下线关系的销售团队,商家根据下线小团队销售业绩支付上线团队奖金,下线业绩越高上级提成越高。
该局顺藤摸瓜发现这一商家的上线是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每月按照舞钢市团队月销售额的25%向舞钢市两家汽车用品服务中心支付店面补助等奖励。该市工商局据此初步认定这种行为就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经过梳理案情、分析研判,舞钢市工商局立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统一安排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全面查清了该公司在舞钢市的销售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30日,该公司共向舞钢市销售尾气清洁剂逾12万件,销售额1600多万元,当事人获取非法所得640多万元。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该公司被罚款150万元。因为此种传销形式以销售产品为目的,所以该公司被“不作为犯罪处理”。涉事企业接受相关处罚决定,并承诺对其非法销售行为作出整改。
检察日报正义网-网红尾气清洁剂"车小将"实为危险化学品 代理商被捕
平顶山新闻网-舞钢市侦破传销大案涉及销售额1600万元, 罚没款近800万元
在确定营销计划之前,应先进行案例分析,以免做出不切实际的预测。那么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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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微商广州十三行批发市场再转型作微商
上个月底,广州市荔湾区经贸局组织了区内22条街道的领导,以及60多个专业市场的业主和商户,由局长毛松柏带队参加了在广州举行的2015中国微商发展论坛。“目前荔湾区一大批有实力的专业市场以及实体店供应商计划开启微商模式。”毛松柏向南都记者透露。
随着智慧手机的普及和微信的强势崛起,移动电商来势汹汹,微商群体在传统批发市场中的火热,着实令“我伙呆”。尽管否定与认可的声音交错而来,但不容否认的是,专业市场的微商化却一日千里,连十三行档口的小妹们都已经在用手机做生意了。
为什么要做微商
余银英就是毛松柏所说的开启微商模式的实体店老板。目前她已经在一家专门给微店提供货源的手机平台上做网批。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线下实体服装店的她,早年可能根本想不到,有一天她会到网上做批发生意。
2002年,余银英用5000元创业,建立了自己的品牌“sevendoor”。十几年以后,她的生意越做越大,不仅是在广州,全省都有她的门店。“现在我们不得不承认,实体零售店的发展真的遇到了瓶颈。去年我们公司的业绩不但没有增长,还降了一点点。”每年都会开新店的她,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不再扩张了,因为实体零售的投资回报率明显不行了。她向南都记者举例:“去年上半年投资了40万元,每月只能回收1万至2万元。而以前同等的投资额度,每月可回收5万-6万元,半年就能回本。”
在这种情况下,余银英决定尝试做“网批”。“最开始只是试着玩,我就用自己的手机在微信上卖服装,在朋友圈、Q Q群里做了宣传,没想到当月的销售就有3万-4万元。”于是,尝到甜头的余银英认认真真地开启了网商模式,线上线下两条腿走路。据她介绍,目前公司的业绩结构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原来所有收入100%来自实体,但现在,网批贡献占到了三成,实体门店收入减少到七成。
从网路供货商转型微商
与余银英面临相同困境的实体商家不在少数。广州市荔湾区经贸局局长毛松柏在参加2015微商论坛时透露,荔湾目前拥有各类专业市场达230多个。“他们在促进广州市商贸业繁荣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传统批发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也面临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据一位批发商向南都记者透露,十三行里这样一线批发商圈里的传统商户,资金压力特别大。一方面销售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及电商冲击,但另一方面,商铺的租金却越炒越高。“目前一个档口,每个月的租金已高达15万元。”
“近年来,荔湾区一直在寻找传统商业转型的解决方案。2012年,荔湾区利用电子商务,为区内专业市场的资讯化进行升级改造。”毛松柏透露。也就在这一年,酷有拿货网的买手模式被引入十三行批发商圈。目前已有上千厂家和批发商户成为买手的供应商。据南都记者了解,所有买手贡献了近一亿元的年成交额。
业内有一种说法,在淘宝销售的服装中,60%左右来源于广东,其中80%来源于广州,而这其中很大部分又来自于十三行商圈,甚至连“美丽说”上的服装都是来源于新中国大厦。尽管如此,专业市场或档口想拥抱网际网路, 也一直采取各种政策支援和引导专业批发市场的“触网”转型,但技术的匮乏、网际网路人才的限制,转型困难重重。
不过,随着智慧手机的普及和微信的强势崛起,移动电商来势汹汹,微商群体迅猛发展。3月28日,2015中国微商发展论坛上,号称行业内首家手机微商的货源平台货多多也首次亮相。据介绍,该平台不仅可以与十三行同步上新品,还汇聚了来自全国的专业市场品牌、工厂、档口的一手货源。
毛松柏表示,根据中国网际网路发展状况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12月我国手机网购应用使用者年增长高达635%,资料显示出微商市场巨大的潜力。“有理由相信,微商行业的发展,正在进入一个关键的时期。因此我们期待微商业态的发展,可以促进传统批发市场与移动电商相结合。”
揭秘广州微商产业链
两大群体
据广东省买手协会副会长、酷有拿货网C EO胡杨透露,目前微商至少存在两大群体:一是团队群体,二是集散群体。团队群体的特点是组织人力,典型的金字塔结构。“这个群体高度集中在美妆行业,利润结构较高,但这种模式需要组建团队,疯狂的宣传,招代理,压货、收割小白。有人说,现代微商团队的群体最大的争议是有传销的嫌疑,因为它利用了微商、朋友圈的红利,但相比较而言,传统的传销模式都显得弱爆了!”
第二个群体是集散群体,胡杨认为,这些群体相对低调,主要由批发市场、买手、实体店、白领、家庭主妇、学生组成。“他们没有那么疯狂。这个群体可能大家感受得不多,但是他们在服装、箱包领域已经出名,我觉得集散群体更可能是微商的未来。”
中间供应商
事实上,上文里的余银英就是集散群体中的供货商。相对来说,她行动较早,已经开始步入规模化的微商阶段。从早年的微商来看,大部分的微商只是通过朋友圈进行,没有第三方服务。据余银英透露,最初她只是用手机在微信上做批发,但整个下单流程并不是很流畅。“一个手机,后台只能一个人操作,根本忙不过来,接单量有限,就算是我亲自上阵,一天最多也只能卖一万元。”而现在,随着微商供货平台的兴起,只要成为平台的供应商,后台的工作,平台可以帮着做,她每日的销售量可以提升到3万元。
与余银英不同,文宝财是专业买手。原来在一家服装企业做管理人员的他,今年3月辞职后成立了广州帛彩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买手,其团队从不同的工厂、档口挑选货品组合起来在微商平台上销售。不需要实体店,只在网上做分销。据他透露,由于公司刚成立,业绩不是很明显,但在微商供货平台上线十几天,粉丝量就有600多个。
由于大量买手涌入微商这个圈子,胡杨预计,接下来专业市场会出现新的分工:档口负责供货,买手负责服务。“因为大部分的档口其实不太懂电子商务,而买手可以把档口的商品转化为、商品资讯,发到微信第三方平台,任何想做微商的群体,学生、家庭主妇、白领都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拿到货源。”
像文宝财、余银英这样的微商供应商并不是少数。据透露,一个货多多平台上面的供应商就有3万家。胡杨介绍,在PC时代,专业市场的档口里确实很少放置电脑来做电子商务,但是在目前的移动互联时代,手机人人有,因此很多档口都在用手机做买卖,“很多开张的市场都已经进入了微商模式。”
零售终端
目前在广州一所大学读大三的小刘,就是胡杨所说的集散群体中的最末端。据他向南都记者讲述,他一边读书一边在微信上卖鞋子。“根本不需要本金,也不需要进货,没有仓储的问题,只要把供货商的商品发到微店上,再标上自己认为可以卖得上的价格就行了。连发货都是供应商解决。”据小刘透露,一双鞋子利润几十元不等,最高一双可以赚到一百元。由于刚刚做,他的微店销售量有限,但除了家里给的生活费,他每个月还能赚到500-600元,这对学生党而言已经很不错了。
“传统批发市场的模式要求你必须要拿很多的货,一款一件衣服必须要拿5件起或者是10件,而微商不是这样结构,他可以提供一件发货,也就是说,买手可能会压货,但是终端的微商不会压货。”胡杨如此总结了微商的批发市场模式与传统的批发市场模式的不同:微商模式下,上新款的时间差基本是零,“你只要手机上更新一级市场的货源就行,可以说重新整理一下,马上就能看到新款。”
不过,微商在迅速火起来的同时,也备受争议:朋友圈刷屏广告不断、出售三无产品、没有售后服务、价格昂贵等问题,让社会各界对微商的未来深表担忧甚至反感。但胡杨认为,微信朋友圈里流通的货品,的确有一部分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但这是任何新兴的商业模式都不可避免的过程。今年,随着大批传统有实力、供货给实体经济的货源将开启“微商模式”,新货源的涌入,或许会给微商行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
二女微商800元创业卖阿胶,半年月入过万
从手握800元开始创业,到签下价值80万元的合同;从一名普普通通的“微商”,到黑龙江省总代理……李丹丹趟出了一条从少到多、由小到大的创业路。尽管路途多艰、满是辛苦,但她说,创业的人生很精彩,自己会在创业路上“一条道跑到黑”。
说起创业故事,38岁的李丹丹说,是源于一个偶然。
去年10月底的一天,单位组织员工献血,李丹丹名列其中。“这是阿胶,补血挺不错的。”朋友得知后,专程给她送去一大袋即食阿胶糕。第二天,她把阿胶糕带到单位,分给了一同献血的同事,大家吃后都感觉效果不错,还让她帮忙买几袋。
这时,创业的想法涌上李丹丹的心头。平时注重保养的她心想:“既然是好东西,应该和更多人分享。东北地区缺少这样品质高、价格优的养生滋补品,这也是一个商机。”
万事开头难,对李丹丹来说,也不例外。“卖滋补食品,如果质量不过关,好事就会变成坏事,我一定要找到生产厂家,确定货源、质量过关,才能放心去做。”打定主意后,李丹丹不厌其烦地给厂方售后人员和销售经理打电话,终于使对方感受到了她的诚意,愿意提供货源。
“你从朋友那里进货不就行了,为什么非要找到我们”销售经理曾问。“为了让更多朋友吃到靠谱的好东西。”她答。
随着微信的快速普及,李丹丹成了“微商”大军中的一员。因为代理阿胶,她还特意取了个微信名。
李丹丹卖的是阿胶滋补品,她要不断学习产品的专业知识、销售技巧等,还要收集客户反馈、处理微信群关系、培养代理、策划活动……每天忙得脚不沾地,工作到深夜是常有的事。
李丹丹还深知,要成为一名成功的“微商”,诚信是最重要的。去年底的一天,客户打电话订了两袋阿胶片/ ,李丹丹和爱人便开车上路了。天空飘着小雪,两人小心翼翼地驾着车,用了一个多小时从红岗赶到东风新村,把产品送到客户手中,再回到红岗已是晚上10点多。“答应送货,就要说到做到。”
“最难的是那段瓶颈期。”去年11月初,已经零售近1个月时,李丹丹感觉到,产品渐渐卖不动了,家人此时也劝她放弃。但她却想,创业是一件有意义的事,而且做养生滋补品很有市场,不能就这样甩手不干了。恰逢此时,她与厂方多次沟通后得到了认可,拿到了一手货源和市级代理权,并开始招收代理,为更多微商提供货源,从而渡过了瓶颈期。今年5月、6月,李丹丹还应厂方邀请,两次赴山东东阿的工厂实地考察,最终拿到了价值80万元的某品牌阿胶产品的黑龙江省总代理授权。
虽然做“微商”仅有大半年,李丹丹的事业却发展得很好,不仅拥有独家货源,直接供货的一级代理达30多个,近几个月共卖出4吨多、价值几十万元的产品,实现了月入过万元。如今,她已不满足于微信销售,正在着手推进产品进药店、商场、超市等地,实现“海陆空”全方位销售。
说起创业,李丹丹有自己的想法:“其实创业并不难,无外乎两点:诚信+坚持。”她建议想做“微商”的朋友们,选择一个好的长线品牌来做,更要“先做人,再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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