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传播模式有哪几种形式?

新手学堂019

微信公众号传播模式有哪几种形式?,第1张

1、自媒体传播

自媒体是指为个体提供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传播方式,它由传统的点对面传播发展为点对点传播,如今媒体定义早已广泛化,只要你拥有信息,拥有内容,借助微信,你自己就可以成为一个信息平台,成为一个媒体 。

2、群体传播

群体传播也被称为小团体传播,介于人际传播与组织传播之间,群体传播的内容具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即传播的内容与小组的每个成员都息息相关,用户使用微信可以将与群体内各成员的利益高度契合的内容发到微信上,群体成员可以通过语音聊天、分享评论等方式参与到互动中。

3、大众传播

大众传播是指媒介组织生产信息并将其传播给广大受众的过程,也是指受众寻求、利用、理解、影响这些信息的过程,它具有公开性、非强制性、单向性等,微信公众号主要面向名人、政府、企业、媒体等机构推出的合作推广业务。

发展历程

2018年6月27日,微信官方宣布,微信公众平台上线开放转载功能,文章可以直接被转载,不需要人工再次确认。 

2018年11月16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公告称,即日起,公众号注册将做调整:个人主体注册公众号数量上限由2个调整为1个;企业类主体注册公众号数量上限由5个调整为2个。

2018年12月29日,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功能再次升级,修改已发送文章的错别字上限由5个上调至10个,同时支持增、删和替换,但标题和摘要依然无法修改,修改机会依然有且仅有一次。 

2019年8月,滴滴出行宣布,与万达酒店及度假村达成战略合作。用户可在万达酒店微信公众号内使用滴滴叫车。

2020年6月29日,微信公众号增加两项新功能,在文章底部新增了“分享”和“赞”。其中,用户点击“分享”可“分享到朋友圈”或“发送给朋友”。这两项新功能已陆续全量开放。

微信公众号提取公积金步骤如下:

1、用户关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微信公众号;

2、需要先完成注册,注册的手机号必须是公积金的预留手机号;

3、然后登录自己的账号,会显示姓名、账号、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月缴存额等信息;

4、接下来选择提取,输入验证码就可以提交提取申请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最近海南人才落户高峰期,办件受理速度就是会很慢哦。1-2个月的审批时间是很正常的。想在海口落户的推荐大家优先在线上申请办理,这样节省路费和时间。

      (请仔细看完全文,90%的落户问题都可以找到答案。不要文章都没看完就来问一些很小白的问题,令人很上头。)

海南人才引进落户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两种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如落户海口,可在微信公众号:椰城警民通 办理。

      如落户三亚或海南省其他市县,可在“海南警民通”小程序 或 “海南警方”微信公众号办理。

线下办理去单位所在地或个人购房/租房所在地的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

有哪些方法可以落户最简单最容易通过的方法就是学历落户

4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现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可以到各辖区办证中心办理或椰城警民通不见面审批办理。

除了上面这条标准以外,还有哪些标准可以落户呢大家可以到微信公众号椰城警民通-选择民生-户政-人才落户里查看,只要符合里面任一一项标准,就可以落户。

线上办理操作指南通过“海南警方”微信公众号或者“海南警民通”小程序可以实现海南省内的线上落户办理。

一、申请人在微信上关注“椰城警民通”公众号

1点击“民生”进入不见面审批大厅

2点击“户政”

3选择户政服务事项“人才落户”

4选择符合条件的落户事项,点击“不见面审批”(如有提示应进入“个人中心”完成身份认证),点击同意《海口市引进人才落户申报承诺书》、填写《引进人才户口迁移审批表》、上传申办材料、选择所属区域和所属派出所(选择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输入登录密码,点击“确定”,进入不见面审批流程。

二、申请事项审批通过后(如被驳回在“我的事务”反馈),进入“我的事务”选择“窗口办理”或“邮寄办理”。(如果人在外地,建议选择邮寄办理!!!!这样《准迁入证明》会邮寄给你)

      (一)选择“窗口办理”: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持申办材料原件到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到窗口落户;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持申办材料原件、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到窗口办理落户。对存疑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由办理单位送有关部门确认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选择“邮寄办理”

      1申请人填写收件人姓名、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为省外户口的,收到办理单位邮寄的《准予迁入证明》后,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将申办材料原件、《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一起邮寄到指定收件地址;申请人为省内户口的,将申办材料原件、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邮寄到指定收件地址。

      2办理单位核实申办材料原件(如有问题反馈到“我的事务”),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网上推送到“我的事务”;申请人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内容,签字确认或填写修改意见;办理单位将申办材料原件(按照规定存档的除外)及办结的簿(表)邮寄给申请人。

常见问题汇总解答:1我怎么选择落户地和办理地点

      A: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租房或购房都可)的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落户。

2必须先找单位才能落户吗劳动合同是必须的吗

      A:不是,4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符合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现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举例:假设你是应届毕业生,选择离校三年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落户。

3迁入地地址怎么填写

迁入地住址(填表提示):

      (1)在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自有住房落户的,填写合法稳定住所详细地址。

      (2)在本人工作单位注册地或租赁证或居住证所在地落户的,填写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如:“XX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3)在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没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可在各分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服务中心(办证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1、海口市秀英区长秀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所属派出所:海秀西路派出所)

      2、海口市龙华区南沙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所属派出所:金宇派出所)

      3、海口市琼山区高登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所属派出所:云露派出所)

      4、海口市美兰区群上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所属派出所:白龙派出所)

      5、海口市龙华区金星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所属派出所:金盘派出所)

4有人提交申请时碰到这个提示:

如果没有需要随迁的人员,点击这里,再点击本人,填写本人信息即可。

Q:引进人才落户有年龄要求吗

A:年龄主要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区分,一类是高层次人才/创业人才要求在55周岁以下;另一类是专科以上(中级技术职称)到硕士研究生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对于各市县急需紧缺型人才没有年龄限制。

Q:引进人才落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一样办理落户吗

A:引进人才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迁落户。

Q:高校毕业生人才引进落户,是否需要先找到工作才能落户

A:可先落户再就业!!!

针对离校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这些高校毕业生无论是否已经就业、无论在全国任何省份或海南任何城市就业,都可以直接到海南选择除三沙市意外的任一城镇落户。

Q:高校毕业生人才引进落户,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

A: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即通过高考进入全日制大学学习,并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或硕士、博士等学历(不包含自考、函授等所取得的学历)。

      (2)离校三年内,即申请人毕业时间至申请落户当日不超过3年。

      Q: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落户,哪些证书符合条件

      A:《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现已改名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为准。

输入自己姓名和证件号码,看是否能查询出来有效结果。如果查不出来,就不要用这条来申请落户了,过不了审批的。

落户政策不断动态调整中,有疑问建议先电话咨询,以派出所解答的为准。因为最终也是由派出所来审核和办理!!!

      海南电话区号:0898

      海口办理窗口及咨询电话

中国银行广东金融社保卡领卡手续:

1、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申办网点领卡。如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必须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对于参保单位集体办理申请的,可办理集体领卡,由单位出具申领证明,指定双人到申办网点办理领卡。申办网点可提供上门服务,双人前往申领单位办理金融社保IC卡发卡,由申领单位指定双人办理领卡手续。

3、集体申领参保单位将社保卡交给客户本人签收后,在一个月内集中将签收单交发卡机构留存。对于客户不在本地的,可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后代为转交。

4、关于广东分行辖内社保卡领卡网点的查询,您可通过“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微信公众号查询社保卡领卡机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关注“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微信公众号;然后在“粤服务”-“服务预约”-“社保微管家”中点击第一项“查询社保开户机构”,选择社保卡申请地区(城市),输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到具体领卡网点信息。

线上渠道方面:您在申请时需选择领卡方式是网点自取还是邮寄到付;选择网点自取的,您可在线上申请渠道自助查询模块查核申领进度,若卡片已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可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截止2020年6月末,广州地区共有53个社保卡服务网点。选择邮寄到付的,邮费20元需要由申领人支付。领卡后到中行任一网点办理金融卡激活和密码设置。

广州地区社保卡服务网点:详细信息致电中行客服热线95566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广东东莞社保公众号,你在东莞社保局官网就可以查询的,或者咨询社保局相关人员

社保卡办理具体如下:

一、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

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资料

1、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2、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3、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4、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5、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6、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XX市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

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但是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员工不需要提交数码照回执。

(2)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3)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报表后。遗失社会保障卡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填写《x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

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后,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4)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项)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1、首先公积金用户要关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微信公众号;

      2、进入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办事大厅”,在登入页面输如身份证件号以及用户密码;

      3、登入后就可以看到“我的提取”,点击去提取,在跳转的页面上输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及选择提取的条件;

      4、这时会在界面上自动显示提取的金额,进行提取的信息确认后即可完成。

      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 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 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20日至8月26日。

草案正文如下↓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民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第四条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第五条 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向出租房屋、单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来津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居所证明。

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第十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受理单位审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来津公民人口信息,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

第十二条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十四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合法居所证明。

(二)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者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证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

到受理单位现场提交居住证申请的,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领取凭证》。申请人有需求的,受理单位可出具《居住证受理凭证》。对需要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的,受理单位应在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通过网络提交居住证申请的,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完成材料核对和证件审核,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签发证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签发并将原因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居住证申请当日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转递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给受理单位。

第十九条  经核查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居住证申请,由受理单位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签发,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经核查发现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由受理单位驳回居住证申请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制作发放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 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0 日内发放。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发放居住证时应核对领取人身份信息,并收回《领取凭证》。居住证申领人委托他人领取居住证的,受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取凭证》。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的,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的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换领、补领新证时,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津公民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回,无法收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注销。居住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通报全市各用证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收回的居住证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定期集中统一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应当首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的,驳回积分落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发放工作,将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