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的红包骗局有没有?

新手学堂013

微信里的红包骗局有没有?,第1张

微信作为常用的社交工具,也常常成为骗子的攻击目标。下面是我曾经遇到过的一种微信骗局:

1 假冒领导的微信号。骗子假冒某领导的微信号,给你发消息或是添加您为好友,请你给其转账等等。由于该微信账号的头像、名字、简介等信息都已和真实账号一致,所以很多人并不会怀疑。在与其聊天的过程中,骗子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说出某些真实相关的信息让你信以为真。

2 恶意链接攻击。骗子发给你一些诱人点击的链接,可能是一张图、一个公众号、文章链接等等,上面往往根本没有或是与内容有偏差。一旦你点开该链接,它就会诱导你下载安装一个恶意软件,进而**你的账户和密码,或是篡改你的微信头像等各种骗术。

3 不法代购。微信上的代购服务,有很多是真正的代购致力于帮助人们购买到海外的享誉于世的商品,但也有一些诈骗分子。骗子通过提供“低价抢购”、“海外直邮”、“质量保证”等美好的诱惑,吸引用户下单购买。一旦用户支付完成,骗子就失去了联系的方式,往往不能得到任何商家的处理。

4 鱼目混珠的公共号。在微信中,公共号随处可见,但也有一些公共号被骗子利用。一旦你关注这些被利用的公共号并且点击里面的网页链接时,就会被诈骗,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这些骗局需要人们时刻保持提高警惕,多留神风险,避免因为骗子的诈骗而造成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遇到一些涉及到金钱的问题时一定要谨慎处理,尽量去联系确认。

随着微信的发展,微信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诈骗,以下是一种常见的微信骗局:

1诱骗受害者添加微信好友,然后开始聊天,赢取受害者的信任。

2诈骗分子通过很多种方法诱骗受害者去拍照,如以征求意见,邀请受害者代购,以微信回扣等等。

3诈骗分子要求受害者使用微信支付红包,支付宝等等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当受害者完成付款后,诈骗分子会迅速取消与受害者的好友关系,并失去与之联系的途径。

4在所有步骤完成之后,就完成了诈骗行为,受害者失去了自己的钱财并且不会再听到诈骗分子的消息。

在这种骗局中,受害者通常被诱骗去添加微信好友并进行交流,诈骗分子通常采用各种手段诱骗受害者,一直到受害者受到了损失为止。

这种骗局实在是非常危险,需要大家注意。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请不要急于付款,尤其是不要在不可信的情况下给付款。如果你不确定,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再次联系对方,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以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为了避免这种骗局,我们需要保持警惕,增强信息等方面的安全意识,要提高警惕,充分验证交易对象的身份。同时,如果您遇到任何陌生的请求,尤其是涉及到金钱的交易,一定要多加小心,不要轻易相信对方。

当然不会被抓,只要你是正规的红包,比如自己认识的人给自己发红包,或者自己朋友群里、家庭群里的以正常形式抢来的红包,那么肯定是没什么问题的,不存在被抓的情况。

但是要是使用红包辅助的一些外挂什么的,来抢红包,有些甚至用这种软件去进行红包诈骗什么的。那么这种情况,哪怕是没有抢到超过一万元的红包,也是会被抓的。

微信红包骗三千元会立案。法律关于诈骗罪金额的定性是:诈骗金额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金额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诈骗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立案最低的要求就是要求数额较大,所以是三千元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以微信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早就有这个案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三、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若未达到这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应当承担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责任

这个男子其实就是其中一学生的家长,不得不说家长的这个行为真的很让人无语

为了这些钱居然连自己的孩子都不顾了,这样让自己的孩子如何面对其他的同学;

目前这个男子已经被警方拘留,他表示自己已经没有脸面见自己的孩子和老师,我觉得如果早就有这样的觉悟为什么还要做这样的事情。

家长微信群交生活费男子狂抢后退群一事曝光后引发了很多网友们的关注,看完之后网友们都觉得孩子以后怎么和同学相处了;

据了解,这个男子就是群内一学生的家长,因为网贷遭到催款,看到微信红包就起了歹念;

这位男子在家长群内疯狂抢了30多个红包后就退出了这个家长群,而且还把班主任都拉黑了;

随后这名男子带着自己在群内抢到的4000多元现金潜逃,最终这个男子被警方抓捕归案,还表示很后悔有这样的行为。

最让人难过的是男子的孩子以后将如何在学校立足,肯定会有很多人会戴着有色眼镜去看这个孩子;

以后孩子的身上就有带有标签,这对孩子的学习和性格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真的无法理解男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思想和行为,如今他表示最没有脸面对的就是自己的孩子;

我觉得男子已经完全毁灭了在孩子心目中对于父亲的形象。

还有网友们表示几千块的网贷都还不起,这个家庭是有多么辛苦,也可以想象这个男子有多么无能;

据说是因为这个男子好吃懒做,而且有好赌的习惯,平时又不务正业,就想着通过赌博可以发大财;

这次居然为了几千块钱连父亲的尊严都不要了;

希望孩子不要受父亲的影响,可以好好读书,以后做一个自食其力的人。

在微信上骗红包一般数额达到3000元就会立案。即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被网友骗较小数额,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追缴赃款返还被骗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网上诈骗事件是有发生,有的金额较小,有的金额很大,那么在微信上,诈骗多少会构成立案标准

一、在微信骗红包多少立案

      在微信上骗红包一般数额达到3000元就会立案。即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被网友骗较小数额,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追缴赃款返还被骗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警方提示:当微信红包的发放者或者领取者,以手机终端为平台,(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根据刑法303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主观:

现在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是最高法院1996年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即2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被网友骗较小数额元,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追缴赃款返还被骗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