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抢红包快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红包可以活跃群组内气氛,发个红包也能马上炸出不说话的“潜水员”。亲友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有些人以营利为目的,别有用心地发红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一、亲友之间的娱乐行为不违法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现在春节即将来临,亲朋好友间有人专门建立抢红包群,规定每个红包发多少钱、手气最佳发红包、手气最差发红包等,这样算是开设赌场吗?亲朋好友间建群发红包、抢红包,首先会有人运气好,多抢到了红包,但没有人以此来进行抽头等,没有盈利的目的,而是为了进行娱乐和增加感情,因此,这种抢红包不算开设赌场。
二、如何认定“抢红包”行为属于违法?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判断微信群是否涉赌的首要条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一些人通过开设微信群发红包,以一定的规则从中抽取一定金额作为抽头,有“入群费”“抽头”“返利”等,具有很强的营利目的,这虽然是在虚拟环境中,但是却符合了开设赌场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因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而构成开设赌场罪。
1、涉嫌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严格意义上讲,微信群不是网站,但就目前的相关判例看,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中的“赌博网站”进行了扩张解释,将“赌博网站”的外延扩张到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所以,在一些案件中,创建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的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2、涉嫌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创建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聚众赌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将构成赌博罪。
3、涉嫌行政违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第一条的规定可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只有组织的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达到规定的情形,才构成赌博罪,否则只属于行政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结束语:微信抢红包就当娱乐就好,千万别超出法律规定玩出来什么花样,否则网警会查水表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