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妓女每个月都有理由休息;网管只要上线俩眼珠子就要瞪的贼圆。
2、妓女不干叫从良,网管不干叫下岗。
3、网管出名了,要做的活就更多;妓女出名了,就不用再做那么多。
4、当妓女不需要经验,越新手越值钱;当网管越老越卖命,生怕被人辞了。
5、客户通常都能迅速分辨妓女的优劣,却不能分辨网管的水准。
6、色情行业有着大量的市场需求,论坛上的网民有着更大量的骂人需求,很不幸网管经常是靶子。
7、再丑的妓女都能找到嫖客,经验再丰富的网管也会不留神说错了话,而立刻能引起天下大乱。
8、妓女一般都有男朋友,网管大多只能泡个网络恐龙。
9、妓女一般都吃香喝辣, 睡眠充足,一脸的玉润光滑。网管一般都吃得少,睡不着,饱受电磁辐射,个个面如菜色。
10、妓女一般都干着自己的事业,收多少赚多少,没有精神压力。网管大多替人打工,受尽剥削 压迫,做一丁点的私活还得偷偷摸摸。
11、妓女姐妹之间眉飞色舞交流经验,网管之间互相挖苦激皮酸脸。
12,妓女一般都穿金戴银,左的士,右出租,进者星级宾馆,出者桑拿酒吧。生活多姿多彩,尽享生命中的每一天。网管大多混身乱着冒牌T恤,常年挤公车, 进者辐射无处不在的工作室,出者^^食品的快餐店,生活极度乏味,无聊透顶。
兄弟我就是作网管的。希望你不要步我后尘啊
不能定罪的。一般情况下,警察不会通过微信转账记录抓嫖的。单凭转账记录是不能确定嫖娼的事实的,除非转账凭证上注明了转账用途。转账记录仅能佐证你的行为,具体还是要靠其他证据,比如双方口供等能否吻合等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在抓获嫖娼时,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之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网络聊天记录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可以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数据等,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而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一般的嫖娼行为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渣,人类社会的渣滓。指道德败坏、品行低劣的、自身行为与社会相悖或违反人伦缺乏操守准则的人。说明你女朋友对你甚是失望妓女,为以卖*为职业的女人。和母狗没什么区别,是对其人格的侮辱由此可见,几乎完全没有挽回的余地,并现在女方的角度去思考,也完全没有挽回的必要,没有意义
这不是有些人发现而是一个事实的真相,几乎所有的同学群、同事群、亲戚群,随着时间流逝,最后的走向都是一个死群。我所有的同学群,除个别拉赞票外几乎都是潜身高手[笑哭]。公司微信群只有在每年的元旦、除夕两天,公司一把出来丢个红包,在线的沸腾几下,余下的363天静悄悄的。公司女神群只有在每年的三.八节活跃几天,余下的360天静悄悄的[泪奔]。自从企业微信把打卡、学习、观看、培训、传达、通知、公告等做到一气呵成,现在连办公都可以放弃工作微信群。
现在的微信朋友圈已经被广告、代购、商业信息和各种公众号占领,而且官方投放的广告越来越密集。如果不是需要微信的支付、扫码,转账和红包,谁还会用微信?
大家各忙各业,各在各自的压力下生活。一群没有共同目标没有共同利益也没有深层次的沟通更没有共同的语言的群体呆在一起,连句虚情假意的问候、客套话都显得多余[捂脸]。各种各样的微信群,如果彼此不能为对方提供有利益价值的东西,时间久了是很维持下去的。 这个世界上的一切人际关系,本质都是利益关系,是价值的交换,是需求的满足。 不管是同事、朋友、亲戚,认知不在一个层面,连最起码的同学情、同事情又或者是亲戚之间的感情都懒得去敷衍,最后都是陌路[呲牙]。正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
其实怎么说呢,之所以会变成死群,没人说话,大多是因为,大家不是一个圈层的,没有公共的利益关系,这话,说的有点直白、但是却是比较客观的,仔细想想、是不是?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以前有同学群,同事群,亲戚群呢?三个原因:
一,几年前,人们都没有那么丰富的生活内容(包括手机,电视, 旅游 ——特别是自驾游,加班加点,做兼职,接送孩子上各种各样的辅导课,兴趣班等。)有空闲时间,能加入各种群体活动活动,也是一个寄托和一种快乐活动。
二,而发展到当下,连发起人自己也忙起来了(我们原来的同学聚汇——包括小学和初高中的;以及文艺宣传队聚汇),因没有人发动,那就更加没有人过问了。
三,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原因,就是当下 社会 已明显地出现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现象,因各人的思想,观点和生活模式,消费状态等都不尽相同,而形成了另外的各种社交圈子了。
因此,原来的那些群体,自自然然就不断消失,而逐渐演变成了现在的什么什么圈了。
现在客观的事实存在,同学群,同事群,亲戚群,人越来越少在群里发话,虽然没有变成死群,只不过保存着****罢了。
追其原因,建群时的热情和新鲜感已经过去,群里的人亲疏渐渐地分得很清楚。因此,他们或许组成更好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网络发达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方式,隐私倾诉的地方不同了。在大群里总有这样那样不尽人意的地方。人们都在小心翼翼的说话,真怕口无遮拦,祸起萧墙。
另一个原因,大部分的人都在忙于生计,担忧的时候比闲着的时候多了,群里的销售广告也多了,贵贱难分,真假难辨。要买东西吗?又怕上当。答白吗?又怕有账分。干脆别发言,什么也不知道。
在群里留下****也不错啦,但凡有事,单独聊。
网络的高度发达,让互联互通极为方便。哪怕是远隔千山万水,远在大洋彼岸,指尖一点就能轻轻光速到达。微信,朋友圈,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一个平台。但坦率的说,我对这种形式平台,从一开始就不感兴趣不参加。总觉得没有多大用。二O一九年秋天,籍贯上海的战友,首先在微信上建了个战友群,当时我也不知道,自然也就没有参加。到了年底,他们又发起了战友浦江聚会的倡议。就是在这次聚会上,我也被无一例外的拉进了战友群。刚开始还很热闹。平时问个早,节日问个好,发个小视频,鼓励快乐行。但半年后,群里的声音就越来越少了,有的几乎一年到头也不在群里露个脸,冒个泡。到现在几乎无人问津了。我们家族也有个亲友群。但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发生过矛盾和隔阂,大家都心照不宣,心存纠结。所以,一年到头也没有多少人在群里发声,更没有人去发红包了。如果让我说,通过这个群,那个群,沟通信息,加深感情全是假的。战友,同事,同学,亲人之间,最好的沟通感情的方式就是见面,握手,拥抱。哪怕是一两个月打个电话,发个短信,也比建立个有名无实,虚情假意的这群那群强。
前段时间,有个战友建了个战友群,好家伙,一下子拉进了二百多人,真有点奇怪呀,都什么年代了还建这么大的一个群。
当时我就想,用不了多久必成一个死群,这样的例子已经不少了。
其实我们并不认识,只是一个团的,是其它战友把我拉进去的,在这样的群里,我能说什么呢。
刚有微信时,对新鲜事物大家都挺感兴趣,于是各种各样的群纷纷建了起来,其中最多的就是战友群和同学群,现在再看,经过这几年的变化,除了工作群还算活跃外,大部分群都是半死不活的。
挺可笑的一个群是我老家的一个亲戚建的,群的名字叫“氏集团”,他把我们一大家子都拉了进来。我们这些亲戚都是平民百姓,叫这样高大尚的名是不是有些不知道扒几碗干饭的嫌疑,是不是进了这个群就摇身一变土鸡变凤凰,一个个都成了董事长、总经理了。
做梦去吧!
果然,活跃了没几天,老家的这帮“老总”们潜水的潜水,闭嘴的闭嘴,一直到现在也没人冒泡了。
这群、那群,很快变成了死群,道理也很简单,真正的好朋友是不会在这样的群里聊私房话的。
除了家族群,我的其它群基本都不去互动了。偶尔会去瞅瞅里面的信息,但已经没兴趣去发表言论,说不出什么理由,慢慢的就成了这种状态。
您呢,也和我一样吗?
也和我一样吗?
微信群作为新兴的事物,它已成为人们相互之间进行交流的便捷工具。无论是亲戚、同学、朋友,还是老乡、同事、以及单位、团体、团队和群组之间,都在利用微信群进行对话、联系和勾通。
微信群在便利了人们交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烦恼和矛盾。其实有些烦恼和不快,我认为完全是庸人自扰,复杂的群体,复杂的人们,凑合到一起,要是没矛盾没问题,那才是怪事呢。
今天抛开以单位组织建立的各种群体工作群,先来谈谈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同学群、各类好友群,以及物业建立的邻里间的小区群。
关于以小区物业为主建立的邻里业主群,虽然经常有故事发生,但因为也算是物业工作群,所以是目前所有群当中最活跃的群,是久经沙场而不死的群。想必大伙儿也都经历了、看到了、听到过,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微信群里转发的,各种音视频截图,可以说精彩至极,各种国骂,各色人性,把祖宗十八代都翻出来还不解气,把下九流职业数了个遍,甚至还有因对骂发生了严重后果的视频传至网上,而这些事件的起因,无非是你家动静大了,他家小孩跑了,等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听着有的甚至与其无关而故意接话找茬,万一不幸矛盾激化,你老公家是否后悔娶了你这个伏星。小区群应该是邻里沟通的一个桥梁和手段,是 社会 发展进步的一种体现,虽然小区里的业主成份复杂,天南地北,四面八方,什么素质什么阶层的都有,但是现在的城市小区相比许多年之前的居民大杂院,居住的业主与过去的居民相比,最其码多数业主应该是比过去有文化的,受过教育的,文化层次要比过去称谓的居民高多了。可是自从近两年看了群里转发的众多视频,截屏,给我的感觉,虽然当事人她们有文化,但真的没有教养,相比之前大杂院多数没有文化的居民来讲,好像众生颠倒了,最其码那一代人知道羞耻,懂得好恶。而新生代的人以为在骂别人,听的我一个大老爷们都浑身发冷,我听着感觉好像她把自己扒光了一样,简直旧 社会 的妓女不如,也可能是新生代所谓的**散落在了民间,藏匿在小区里了。
接下来咱再谈谈同学群,现在的各种同学群也是五花八门,有大范围的,有小圈子的。为什么如今很多变成了死群,我想无外乎这几种情况。
一是大学同学群,本就是来自四面八方,五湖四海,而毕业后有的回家乡,有的奔赴各自心仪的城市发展。有的发展好一些,有的差一点,层次拉开了距离感。还有的空闲有的忙碌,闲的在群里或者朋友圈发一些自己认为有价值或喜好的,忙碌的可能没看到,闲暇的可能不喜欢,渐渐的意识渐行渐远,又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生活,本就无法相聚沟通言欢,对语言的不同理解,对事物的不同喜好和认知,没有当面沟通解释的机会,所以慢慢的失去了兴趣。还有的同学间上学时就有些暧昧,青春的萌动,多年以后借同学聚会发生了一些问题,有的被家属严管严控,有的想逃避,所以这类群也就慢慢变成了死群。
再一个就是中小学同学群,上学时就三个一帮,五个一伙,臭味相投的圈子,毕业后一直来往不断。往往由这些小圈子建立的同学群,后来逐渐扩大,甚至把相互能联系到的同学都拽进群里。更有甚者,把其它班的同学也拽进群里。由于这些同学相互本就不是很了解,有的甚至毕业后一直没有联系,说明上学时关系就不是很近,性格品味等基本就不是一个调儿上的,没有感情基础,缺少共同语言。既便走的很近的同学难免会产生攀比,所谓的羡慕嫉妒恨,何况互相无交集的一些人。你条件好一些太活跃,可能有的嫌你太张狂,你条件差一些可能感觉别人瞧不起你,所以这类群慢慢的就变成了死群。
正常,曾经一起的同学毕业后各奔东西,天南海北,由于之前没有手机,靠书信来往,大家天差地远的,都在忙各自的生活,渐渐的也就断了联系。
两年前,多年不见的男同学突然就加上我微信,我们是同学也是一个村的,他建了一个群,拉了一些同班同学,由于多年不见,突然聚在一个群里大家都惊喜异常,一开始都非常热情,每天下班聊的热火朝天。
可是这份热闹持续一段时间后,群里静悄悄的,就没有人说话了,无话可聊,一开始都是问在哪工作,过得怎么样,聊的都是日常话题。至于有心里话自然不会透露。时过境迁,童年的纯真已不复存在,终究变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哪怕走在大街上碰到也是礼貌打招呼寒暄几句,不会说太多。
人有时就是这样,有心事会跟陌生人说心里话,跟身边太过熟悉的人不会说太多,人有时渴望被理解,但又怕被看穿,都有一种自我保护欲。
和陌生人倾诉从心理上来说觉的是安全的,比如自己信得过的朋友知己,真正懂你且理解你的人,总之一般来说不会随意向别人透露心事,所以同学群,同事群,亲戚群,也就聊聊日常,等话题聊完无话可说的时候,变成死群也是很正常的。
嫖娼只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算不上是什么严重的违法犯罪。因此,一般只要没被抓现行,事后,警察很少会通过支付记录找出其他嫖客的。
说实话,嫖娼事后很难取证的,可能就是这种行为,很少被事后处罚的主要的原因之一。当然,不是现在的技术或警察不能对此取证,而是像嫖娼这样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值得动用大量警力去侦察取证,然后对这些人员进行处理。
不过,事情既然做了,难免就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比如和卖***的转账记录,进入嫖娼窝点的监控录像,卖*人员的口供,指证等。那么警察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来处罚相关的嫖娼人吗?事实上,警察是无法只凭这些证据,来对嫖娼人员进行事后处罚的,但这些证据可以作为相关的佐证。
说个真事,我一发小(单身,父母也不在身边)曾经去嫖过娼。当然,当时并没有被查获。不过,后来该卖*窝点被查获了。警察从**的收付纪录中,查到了有我发小的转账记录。当然,**也承认这是我发小给她的嫖资。
于是派出所打电话给我发小,叫他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到了派出所后,警察告诉他说,他们最近查获了一个卖*窝点。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他曾经进入过该窝点。而且其中某个**,指认我发小参与了嫖娼,并有与其的支付记录为证。在这些证据前,我发小当时就崩溃了,立即对自己嫖娼一事供认不讳。最后,我发小被处以七天的拘留和2000元的罚款。不过说实话,这个处罚不算太重,因为嫖娼最高可处15日拘留,以及并处5000元罚款。也许是我发小认罪态度好,所以处罚就轻吧。
当然现在知道,只要我发小,打死不承认。警察是无法处罚他的。因为说白了,这些都是间接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不过我发小做贼心虚,面对警察的盘问,自己都招认了,那不处罚他,显然就不对了。
值得注意的是,嫖娼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根据该法的规定,违反该法半年后,仍未被公安机关查获追诉的,将不在追究处罚。说白了,嫖娼只要过了半年的时间以后,没被查获处理,就算是过了处理时效了。那么即使是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嫖娼这个事实行为,但因过了追诉时效,因此也不会受到处罚。
最后提醒大家,嫖娼虽然不是什么严重的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大。但是通过嫖娼,可以传播性病和一些致命疾病,而且嫖娼也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元凶之一。因此奉劝大家,珍爱生命,为了家庭幸福,一定要远离嫖娼。
只是聊天而已,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初次嫖娼,如果没有触犯刑法,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