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快递员想加你微信时,你会同意还是拒绝?

新手学堂025

当快递员想加你微信时,你会同意还是拒绝?,第1张

一、在我们平常生活的大街上或者繁华的街市商场,会有很多美女**姐,打扮的华丽漂亮,令很多男性不禁的向前索要微信,通常情况下呢,女生会给的,只要你打扮的干干净净,脸蛋都不需要太帅气,都不会出现意外。科技的发展,网络信息交流速度变快,加微信这种社交已经成为社会的常态,是当代年轻人,交朋友认识更多异性的方式之一。

二、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外卖员这个岗位急需增多。外卖员交友认识异性,加微信是主要方式之一,因为外卖员一天送几十单外卖,甚至上百单外卖,外卖员所接触的人非常的多,每天都有不一样的新客户,在送外卖的时候看到几个漂亮的小哥哥或者**姐,是常有的事情,外卖这行业又比较繁忙,在生活中并没有太多的空闲时间去参加社交,认识更多的异性朋友,外卖员在送外卖的时候看到漂亮的**姐或者帅气的小哥哥,向他要微信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在社会中,大家对外卖员的认识都是属于社会底层人士,觉得外卖员这一职业以后并没有多大的前途和发展,在索要微信的时候也会遭到拒绝。

三、小编觉得在这件事情上并不能代表什么,加你的微信又不是贬低你,是觉得欣赏你这个人才会去加你的微信,想跟你认识一下,甚至做个朋友,所以说不要出发点在于他是不是外卖员,才判断给不给他微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多交一些朋友,当然我们交朋友要交一些友善的好朋友,按小编的话,有人加我微信,我肯定开心,这样每天都能认识各种新朋友,生活才会更加的有趣,大家不妨再有人加你微信的时候,大方的给他。

法律分析: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涉嫌网络诈骗,冒充快递员加微信拉人入群犯法,给他人带来了困扰,违反了社会治安。

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到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到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扩展资料: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