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起诉出轨的证据吗?

新手学堂09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起诉出轨的证据吗?,第1张

可以做为间接证据在起诉对方时使用。

可以。但是仅凭截图不行,因为微信头像、昵称等太容易做假了。

一、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我有出轨的证据来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有效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很难拿到原始载体,也就是说,很难拿到,对方的手机,直接找你证据提交,一般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是,手机拍照所取得的,对方的手机,不可能一直由你拿着,所以,原是在气这一块,比较难办,当然了,现在对于这个真实性啊,法官,一个是要求,原告自己举证,另外一个是,早晚会询问被告,这个例子,内容,是不是被告自己和别人聊天的真实内容。

其次,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上,是否能够反映,是属于夫妻一方,在聊天,如何表明夫妻一方的身份昵称,还是说,微信账号,手机号,或者,聊天内容当中,提到了人的名字,因为微信的 历史 ,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如果一个人,拿着两个手机,再弄两个不同的微信账号,是可以玩双簧 游戏 的,一个人在哪里自言自语,冒充他人,而且非常的方便,所以,不能仅凭昵称,来认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在关联性,就比较难办,很多,法院案例当中,拿着打印下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给法院,虽然帮不到内容,很精彩,对方矢口否认,说自己没有聊过,这个聊天记录不属于自己的,没有见过,在这个情况下,法院,你没有办法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真实的。

三、如何获取微信聊天记录,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通常来说,如果在你发现,配偶一方,偷偷和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后,我们一般,首先要进行手机拍照,然后要加,过程进行录像录下来,最好的,还是将该手机,直接进行保管,虽然说这个难度比较大,但是是最直接有效,也有人提出问题说,微信是由腾讯公司所开发的,能不能向法院申请调取,腾讯公司服务器上说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呢!理论上讲是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是,现实当中,法院根本不会去调取,可能所有的法院,都跑到深圳去找腾讯公司,要,该份记录,这是行不通的,对方的聊天记录之后,可以和对方进行谈话,将谈判过程进行录音,如果对方在,谈话过程当中,承认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那么,该聊天记录,也会得到法院认可,这种形式也是可以。

四、微信聊天的内容有什么要求

对内容肯定是有要求的,微信聊天内容,不能说一些,无关痛痒的,必须涉及到男方和女方,有不正当,行为的这种事实,具体就是几个,有开房的事实,这是最好的,如果,仅仅是双方在言语上互相挑逗,在网上互相称老公,老婆,这些是属于精神出轨,我国法律是不认可的,不属于过错,而且,为内容,一般要求连续性,提交给法院的,应当是全部的,微信聊天内容,不能直接取一页两页提交给法院,法院需要看到,完整的一个过程,才能判断这,是真的,或者是虚假。

可以。因为任何带有危害性的言论。只要你触碰到法律法规。或个体的利益。有证据证明就是可以成为起诉证据。

那要看记录的实质内容如何,如果谈到了上床做爱之事,那是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如果仅是一般性聊天,虽然言语暧昧一点,那也不能作为忌经出轨的证据。

肯定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用于诉讼证据;其次,聊天内容中需要有实质性内容(发生或发生过不正当行为),如果仅仅是语言上的暧昧挑逗是不够的;最后,如果发现这样的证据,最佳的办法是保留该手机,通常这是有难度的,所以第一时间应该拍照留存。

不能

佐证吧先,不能作为主要证件

肯定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微信、微博可作为视听资料,但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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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

微信内容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_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微信记录即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简单,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从上文案例我们就可以知,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还须满足两点:

1

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即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4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4通过手机号与微信号的关联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而该流程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良性运转,所以现实中操作还有一定困难。

2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实践中,微信证据一般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使得多个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且证明指向一致,这样才能大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可以,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zhi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dao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1、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