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朋友圈发虚假信息被判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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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朋友圈发虚假信息被判刑是怎么回事?,第1张

五花八门的营销潜入微信“朋友圈”,让“朋友圈”越来越像“生意圈”。

上海男子蒋某利用曾在旅行社工作过的经历,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低价或虚假旅游信息,骗取141人钱款共90多万元,用于赌博挥霍。浦东新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现年28岁的蒋某,职业中专毕业后,于2015年10月进入沪上一家旅行社工作。在做业务推销、组织旅游行程时,认识了许多顾客。据蒋某交代:“我平时将一些旅游产品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里,老顾客看见了有意参加旅游的就会与我联系。”2016年2月,蒋某离开旅行社开始单独承接业务,组织过一些老顾客组团去泰国、台湾等地旅游,取得了他们的信任。然而,蒋某却染上赌博的恶习,几次参赌已将5万元积蓄全部输光。为了筹钱翻本,蒋某开始利用微信朋友圈不断地发布虚假旅游信息,以吸引一些老客户和朋友参团,用骗到的钱款再去赌博。

去年4月,蒋某获悉有赴法瑞意德欧洲四国8日游的特价团信息,7月9日出发,费用每人9800元。于是就在朋友圈里转了这则信息。老顾客沈某陆续介绍了亲戚朋友33人参加,蒋某共收到3234万元。

蒋某收到上述钱款和护照材料后又去赌博,结果又输掉17万元。于是,蒋某就骗沈某等人说:“因为签证没有办下来,7月9日的旅行团取消了,但可以推迟到9月6日出团,想要退团的除了退还团费外,每人补偿500元违约金。”后来有14人退团,每人拿到了10300元。此后,蒋某又多次发布赴美、俄罗斯、泰国等地旅游信息,骗了不少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141名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诈骗罪。

大家应该对虚假信息有点防范意识,不能光轻信一个人说的,要落实到社团,要有正规的合同等手续,现在骗子是无孔不入的,一定要多加提防!

现在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对于很多人来说,互联网意味着一种全新的世界,因为首先互联网改变了我们传播和获取知识或者消息的渠道,过去我们想去传播一种消息的话,往往通过报纸或者口口相传或者电视,但是现在互联网的兴起可以让我们获得信息的方式更加的快捷。

但是互联网更快的传播信息也会导致一些不好的事情,就比如谣言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在网上散布一些假消息,当他的假消息足够的吸引眼球的时候,就会在互联网上以飞快的速度传播,就比如最近有人造谣央行要降息,很快就被央行亲自发布辟谣消息给打脸了。

因为经济对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当国家的金融机构调整利率的时候,就会对方方面面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对于股票,期货这些都会有很大的波动,所以当这些消息在网上散步的时候,不论真假,实际上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至于这个影响的大还是小,就看这个谣言有多厉害。

而且这些谣言的背后,往往都是有一些既得利益的势力存在,也就是说这些谣言背后都存在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随着央行的辟谣,公告发布之后,央行也很快在公安局报案,我相信那些造谣的人,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想通过谣言的方式来获得某种利益,那么他们就要因为他们的这种不合法方式而受到制裁。

随着全国疫情的蔓延,微信群、QQ群中谣言肆起,“谁建群谁负责”随意散布谣言不仅是违法行为,群主可能也要担责!

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间,群主应履行管理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微信群里这些信息不能发!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散布谣言可能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犯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谣言转发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微信群转发谣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散播谣言不算犯罪,只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针对不同类型的谣言,就可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商品声誉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微信也是网上的一个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如果传播自己未经核实的谣言、虚假信息,也是属于违法的。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的,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处罚标准是根据涉案事实严重程度而定的。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传播网络谣言被纳入刑法:四种情形最高判七年。

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 ,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正式实施 ,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 九 )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规定 : 

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 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 年 9 月 , 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 :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000 次以上 ,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的 , 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可构成诽谤罪。

2015 年 8 月 29 日 ,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将四种情形的网络谣言入刑 , 在依法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又有更严厉的举措。

扩展资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因此,如果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就会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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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