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投诉商家对商家有什么惩罚

新手学堂07

微信支付投诉商家对商家有什么惩罚,第1张

一、投诉商家对商家有什么影响

      商家被投诉的后果:

      1、消费者到12315投诉后,消费者协会会来组织商家去协商解决。若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不好,消协会将此事报给工商行政管理。

      2、工商行政管理会对商家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商家(企业、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等。

      3、消费者可能会到法院向商家(企业、商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各项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二、投诉商家后商家会有什么后果

      处罚细则:

      1、如果买家、卖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买家确认收到货物,并且交易已经进行完成的情况,投诉作"撤销"处理。

      2、通过支付宝交易:如果卖家发货为虚假行为,导致买家没有收到货,货款已经打给卖家,投诉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如买家已申请退款,那么投诉会在"退款"纠纷处理完毕后,根据退款的处理结果,给出最终的投诉处理意见。

      3、支付宝确认收到买家付款后卖家不履行发货义务并且拒绝主动退款给买家,投诉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并且限制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1个月,再次违规"冻结"处理。

      4、支付宝确认收到买家付款后卖家未及时发货,但事后补发或者确认退款买家,投诉做"公示查看1个月"处理,并且限制发布商品权限14天。

      5、没有通过支付宝交易:交易金额超过20元(含20元),如果买家没有收到货物,投诉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

      6、交易金额在20元以内,卖家联系不上,投诉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且限制被投诉方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一个月处理。 再次违规,投诉做冻结处理。

      7、卖家可以联系,投诉成立后没有提供发货单,金额超过20元(含20元),投诉做"永久公示监管"处理。

      8、卖家可以联系,投诉成立后没有提供发货单,如果金额低于20元,投诉做"公示查看1个月",且限制被投诉方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14天处理。再次违规,投诉做"永久公示警告"处理。

法律分析:举报信息属实的会被封号。

微信封号范围:

1、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如分裂国家、贩卖毒品枪支、涉黑涉暴、色情、非法博彩、诈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3、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

4、发表、传送、传播骚扰、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或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

5、提交、发布虚假信息,或冒充、利用他人名义的;

6、诱导其他用户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的;

7、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误导、欺骗他人的;

8、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可以报警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了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基本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责任如何认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的。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两种情况: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新浪微博:名誉侵权责任认定

可以,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