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让我朋友圈转发公司的宣传广告,不想发,我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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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让我朋友圈转发公司的宣传广告,不想发,我该如何做?,第1张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的普各种软件也应运而生。很多软件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存在,比如微信支付宝等等。说到微信,几乎所有人都在使用,微信成为了当代人社交的重要渠道之一。尤其是朋友圈,随着电商时代的到来,朋友圈已经不仅仅只是用于生活用于社交。甚至在职场中,也已经成为了营销宣传的重要工具。

很多公司在朋友圈中看到了商机,要求员工每天都要在朋友圈中转发公司的宣传信息,这样不仅能省下部分广告费用,而且能够扩大宣传面,更能轻松的找到精准客户。正因如此,很多人都开始在网上诉苦,自己的公司要求每人每天必须转发公司的广告,如果做不到,就要被罚款,所以不得不做。可是如果这样做了,就会无形中影响到身边的家人和朋友,搞得自己很难为情。我有一个朋友,挺可爱的女孩子,平时微信的头像也都是自己的风格。突然有一天,微信头像的画风就变了,而且朋友圈里也开始充斥着各种宣传和广告。当问她原因后,她就开始吐槽自己的公司。

其实最开始的时候,老板也只是奇思妙想,想让大家试试效果,并没有当真。更没想过用绩效的手段强制大家去做这件事。不过看到公司群里有些人怨声载道的,老板一生气才做了这个决定。所有员工头像统一换成公司指定头像,每天都要在朋友圈里转发宣传信息。并派专人进行检查监督,如果谁没按规定去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于业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所以公司搞活动,要求员工统一换头像,并且每天发朋友圈进行宣传。

消息一发布,群里瞬间乱了起来。毕竟朋友圈不是职场,属于个人的生活范围。为什么要把生活和工作绑在一起?许多老员工不愿意这样做,甚至带头联系大家一起抗议。结果枪打出头鸟,不去做的人都被罚了钱,这下大家都迫于无奈地遵守了。如果销量达不到,那么每个人的年终奖都会大幅缩水。在老板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下,大家虽然心里不爽,但是却不敢不从。

其实类似的事情很多这种情况也在网上引发各种议论,不少网友对公司的不合理要求都有自己的办法,并进行了分享。微信可以设置可见权限。发布信息时选择只允许公司的人能看见就可以了。这样做无论你发了多少,都不会影响到身边的亲友说不定领导看见你发的积极,还会对你进行奖励呢。不过每次发的时候都要进行一下设置,还是有点小麻烦办理一个手机号,并注册个微信小号,专门针对职场工作无论是加领导同事,还是客户,只要和工作有关的人都用这个小号进行联系这样以后无论怎么样去发亲友都不会受到打扰而且你可以用小号加大量的准客户既不用设置对谁可见省了自己的事,老板看了也很满意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1,微信朋友广告投放需要微信公众号,服务号也可以,必须通过认证。

2,行业需要行业资质证明,如:食品行业,需要食品安全许可证。

3,认证好的微信公众号可申请广告主,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经过审核。

谢谢,其它还有疑问可以私信我。

我们是可以拒绝的,因为微信是属于我们自己隐私的东西,所以我们是有权利拒绝的,而且要是我们的工作是转发朋友圈的话,那么我们是有义务转发的,但是我们的工作不是,我们就有权利拒绝领导这样的要求,因为现在大家的私人微信里面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所以我觉得要是转发了别人会觉得很烦,自己心里也不太舒服。

所以我觉得是可以直接的和老板谈这个东西的,毕竟这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是说公司强制性的要转,我们就必须要转,因为我们来到公司是上班的,而不是来负责把这些广告给转发出去,提高自己的公司的知名度的,所以我觉得这样的要求真的不合理,而且这样的规章制度也不合规定。

而且一直转发广告只会让自己的朋友非常的厌倦,可能还会屏蔽你。因为我自己就是有这样的感受的,每次别人给我群发某个东西的时候,我觉得非常的没有意思,甚至还觉得烦躁,想要屏蔽的感觉,因为你想想,当时你可能正在聊天或者是干别的事情,别人时不时就给你弹出个广告来,你心里舒服么?

所以我是很讨厌这样的东西的存在的,我觉得非常的不合理,而且浪费时间,最主要的就是我是来公司上班的,而不是来负责给公司转发朋友圈的,公司里面这样强制性的条例只会让人觉得非常的无语,而且相信大家也是不愿意的,毕竟算侵犯隐私。

不合理,员工有权利拒绝。如果公司胆敢以要求员工发朋友圈但是员工没发的理由扣除员工工资,那么员工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近刷新闻就看到一条类似的报道,说是员工赵某去公司讨要薪资,结果不仅钱没有拿到,还被告知其欠了公司3280元。对于这件事,员工赵某感到十分气愤,要求公司给一个说法。而公司有关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赵某微信添加的人数、朋友圈动态以及群动态等不达标,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扣除3280元。

原来,这个公司要求运营人员每月要发50次的朋友圈(不准屏蔽朋友圈),少一次扣款50元;每天最低要加10个好友,少一个就要扣除10元;工作群动态一天不能更新少于10条,少一条也是扣除10元。诸如此类的还有一些,就不一一去讲了,因为实在觉得有点“丧心病kuang”。

对于这样的公司,这样的规章制度,真的是让人无语乃至厌恶。他们的做法摆明了就是为了剥削员工,秉持着一种“想要马儿跑还不愿意给马儿吃草”的丑恶心理。我认为这样的公司终究是走不远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在这种环境下长期工作的,更别说为其“卖命”了。

公司制定规定的原则应该是以不损害员工利益为前提,其次才是公司如何更好的获利以及发展。要是罔顾员工的利益,就想着“赚黑钱”,那么最终只会坑害了自身。

对于领导逼迫劳动者每天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广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不属于侵权行为。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发广告为由,违法解除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们公司违规,微信属于个人财产,公司没有权利要求你们把公司广告植入到你们私人空间,更没权利扣工资,本身就违法,就存在绩效考核,也就是说,这项考核本身就是违法的。

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利用个人微信进行营销活动是不符合规定的:员工个人微信属于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员工有权利拒绝进行此项操作。强制员工进行别人进行他人进行某项不是本人乐意的事情,是触及法律的。公司要求员工利用个人微信做活动的利弊:无论是手机号还是微信号,都是公司的财产。让员工使用本人自己的微信号做营销,员工一旦离职,会导致客户的流失。员工本人微信号,不属于公司财产,员工离职有权利自己的带走,公司无任何办法。

解决办法:建议公司统一建立自己的账号系统,作为公司的财产进行记录备案!且禁止员工利用自己的账号进行公司有关的一切活动。其目的有两个:保护公司财产,减少客户流失。员工离职,必须要求员工进行账号交接,更好的让他人跟踪服务离职人所服务的客户。

感谢邀请!我觉得这件事要一分为二的看。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说,每个人有自己专业的领域,公司全员营销,未完成公众号推广的任务就罚款,一、不符合劳动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会很反感这样的做法;二、术业有专攻,对于非营销人员来说,这件事本身就是赶鸭子上架,既让人不舒服,又让人不知道从何开始。

但是站在老板角度来说,可能公司本身是创业公司,或者规模较小,人员较少,在经济压力大,公司不赚钱或赚钱很少时,老板为了节省成本,不得不这么做。因为只有公司产品推销出去了,才有钱支付员工工资和获得利润。

但是专业的大公司是会有他们专业的营销推广机构的,也就不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总之,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如果很反感这种全员营销行为,那么找工作时最好选择那些成熟的大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