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手会判刑吗

新手学堂013

微信红包手会判刑吗,第1张

以微信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早就有这个案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三、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若未达到这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应当承担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红包5000元是违法的。但个人之间往来小金额的馈赠,不带个人目的的交往,不构成犯罪。另外金额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达到5000元,如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属于行贿行为,而达到行贿罪标准)。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一定,如果发动机没有进水那就不会损坏,如果进水就会损坏。 车辆在水中一旦熄火,千万别重新启动,积水是由进气管到谐振箱,再到空气滤芯,最后进入发动机的。积水一旦进入发动机,瞬间会造成发动机运转故障,从而导致汽车熄火。若在行车时不小心遭遇水浸,车主应该马上熄火。 一旦熄火,别重新启动车辆,因为重新启动会令已经进水的汽缸受到压缩水的冲击,造成发动机活塞、缸体等严重磨损,甚至导致发动机报废。更糟糕的是,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会以“车主操作不当”为由拒绝理赔。交警建议,这种情况下,应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和救援电话;如自身安全受到威胁,还应及时逃生。 通过涉水路面时,应挂低挡慢速通过。有浪花和旋涡的地方很可能有较大的石块和其他障碍物,而水面较平静的地方一般水较深,都不宜驾驶通过。水面开阔且有较均匀的碎浪花处,一般都是有碎石的浅水层,是驾车通过的较理想处。涉水时不宜跟车太紧,多车涉水时,不要同时下水,待前车到达彼岸,后车才下水,防止前车因故停车,迫使后车也停在水中。 对于地势明显改变或者鲜少车辆路过的路段,驾车时要谨慎。司机可将车停到路边,观察由此经过的同类型车辆是否能通过,或者从大型车辆通过时水没过轮胎的高度来目测水深。最后提醒各位车主应正确正确处理涉水熄火问题,车辆熄火后切勿二次打火,车辆涉水险主要针对涉水行驶中发生的发动机进水故障的理赔,对于没有投保涉水险的车主,建议在水中熄火后不要二次打火。 包括在地下车库和低洼地区停车的车主,在水褪去之后也不要打火,应及时通知保险理赔到场,以免造成发动机的二次损坏。只要不在发动机进水时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其他损失都已包括在一般车损险中。

不算

参考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警方提示:当微信红包的发放者或者领取者,以手机终端为平台,(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根据刑法303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群抢红包快速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红包可以活跃群组内气氛,发个红包也能马上炸出不说话的“潜水员”。亲友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有些人以营利为目的,别有用心地发红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一、亲友之间的娱乐行为不违法

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现在春节即将来临,亲朋好友间有人专门建立抢红包群,规定每个红包发多少钱、手气最佳发红包、手气最差发红包等,这样算是开设赌场吗?亲朋好友间建群发红包、抢红包,首先会有人运气好,多抢到了红包,但没有人以此来进行抽头等,没有盈利的目的,而是为了进行娱乐和增加感情,因此,这种抢红包不算开设赌场。

二、如何认定“抢红包”行为属于违法?

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判断微信群是否涉赌的首要条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一些人通过开设微信群发红包,以一定的规则从中抽取一定金额作为抽头,有“入群费”“抽头”“返利”等,具有很强的营利目的,这虽然是在虚拟环境中,但是却符合了开设赌场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因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而构成开设赌场罪。

1、涉嫌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严格意义上讲,微信群不是网站,但就目前的相关判例看,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中的“赌博网站”进行了扩张解释,将“赌博网站”的外延扩张到用于赌博的微信群。所以,在一些案件中,创建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的行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2、涉嫌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创建微信红包群进行赌博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聚众赌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将构成赌博罪。

3、涉嫌行政违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第一条的规定可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只有组织的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达到规定的情形,才构成赌博罪,否则只属于行政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结束语:

微信抢红包就当娱乐就好,千万别超出法律规定玩出来什么花样,否则网警会查水表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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