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涉嫌犯罪!入群可能将变成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前端“吸粉引流”服务的犯罪团伙一员。
这些微信群发布关注点赞任务,实际上是诈骗引流广告,把人引流给刷单赌博等诈骗窝点。这些引流团伙的存在,导致刷单赌博防不胜防。
拉群引流是创建诈骗群的手段,有的甚至打着“反诈宣传”的幌子,发布“转发反诈标语领现金”的任务,然后将人引流至诈骗群!不法分子进群后将开始实施诈骗,近期已有人被这种微信群伤害。“吸粉引流”是诈骗手段翻新的一种方式,嫌疑人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完成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诈骗集团发送博彩网站、刷单广告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以微信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早就有这个案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三、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若未达到这一规定的情形之一,则应当承担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责任
不违法,只要不涉及骗取红包。微信上骗取红包属于网络诈骗,无论构成多少,都构成诈骗。网络诈骗金额3000元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p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p、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ri以上十ri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ri以上十五ri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 扫二维码骗局:通过让用户扫描二维码,诱导用户点击链接,进而被引导到诈骗网站,导致资金损失。
2 假客服骗局:骗子通过冒充微信客服的身份,诱导用户转账或提供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3 假公益骗局:骗子通过发布假的慈善公益项目,虚假募捐,诈骗善良人士的捐款。
4 微信红包骗局:骗子通过发送可疑的微信红包,引导用户点击链接,进入诈骗页面,导致资金损失。
5 假投资骗局:骗子通过微信群或私信,诱导用户参与虚假的投资项目,导致资金损失。
总之,用户在使用微信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信息或链接,保护自己的账户和财产安全。
在微信上骗红包一般数额达到3000元就会立案。即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被网友骗较小数额,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追缴赃款返还被骗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网上诈骗事件是有发生,有的金额较小,有的金额很大,那么在微信上,诈骗多少会构成立案标准
一、在微信骗红包多少立案
在微信上骗红包一般数额达到3000元就会立案。即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被网友骗较小数额,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追缴赃款返还被骗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