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疫情谣言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新手学堂012

散布疫情谣言属于什么违法行为,第1张

编造、传播谣言在《行政处罚法》中为“散布谣言”,在刑法中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一、散布谣言,编造、传播虚假疫情的行为视情节和结果,可能导致行政违法或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通过微信、微博,声称某小区有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或某地因患新冠病毒已死亡多少人等虚假信息,从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可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散布疫情谣言可涉嫌多项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造谣传谣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犯罪。其中,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最高刑期可至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六)款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的行为做了专门的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笔者现根据该《意见》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列出相关犯罪情况如下: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四)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贵州人微信发炸弹这一说法,实际上是指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引起广泛的恐慌和不安。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类似的谣言,比如某地区发生恐怖袭击、某个品牌的产品含有致癌物等等。这些虚假信息往往会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引起群众的恐慌和不安,甚至会导致人心惶惶,影响社会秩序。

贵州人微信发炸弹的行为,不仅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也会对个人造成不良后果。一旦被发现散布虚假信息,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不信任。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虚假信息的危害,不轻信传言,不随意传播虚假信息。对于遇到的疑似谣言,应该进行核实,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避免被不实信息误导。同时,应该加强网络素养教育,让更多的人具备辨识虚假信息的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一谣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评论二百次以上的可被定为侮辱罪、诽谤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根据刑法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要构成诽谤罪的,首先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你现在已经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就是指已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你主观具有故意,就是你明明知道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你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是说,你现在的行为已经在给被诽谤人造成一定的伤害。你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如果说你侵犯的不是别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的话,那么就不算是诽谤罪,而是要认定其他罪。

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法律分析: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谣言(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护好你的微信!想不到这些骗局已经让无数人中招

微信是一款非常方便实用的移动端通讯软件,已经深入人心,无论是商务、社交、娱乐等方面,微信都承担了很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国内网络环境的独特性,各种针对微信用户的骗局也层出不穷,随时可能出现。本篇文章就从“扫二维码导致微信闪退”的现象出发,为大家介绍当前微信平台常见的骗局。

一、微信红包骗局

在微信群里经常能够看到那些“神奇”的红包,款项巨大,点击的速度很快,但是,这也恰恰是骗子们的伎俩。他们会发送一条链接,让你点击之后就进入到一个虚假的页面,骗钱的机制也很简单:利用你的支付账号和密码,在后台实现大规模的转账。

虽然微信动辄上千元的“抢红包”已经不多见,但是各种套路的微信红包骗局仍在继续。出现这种情况后,第一时间一定是确认是否误点,如果确认误点后,及时更改密码和找到最快的报警途径。

二、微信公众号骗局

微信公众号骗局多种多样,以诱导他人转发、评论、关注为主,利用暴利、情趣视频等诱骗用户关注和分享的,也有利用所谓的各种行业咨询、广告营销、网上购物等,采取虚假宣传、虚假交易、通过恶意链接进行进一步骗取用户个人信息、财产等行为。

如果你不小心订阅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可能会接收到各种过度推销的广告内容,到最后不单是收到的信息质量急速下滑,不法者最后还可能会对你进行钓鱼诈骗,通过预测你的关注问题,发一些高度符合你本身需求和聚焦最新热点的假消息,要求你点击链接和下载某个APP以增加自己的利润,实际会在背后劫持你的数据,窃取你的密码等敏感信息,再利用你账户转账扫码等方式窃取你的资产。

三、微信账号申诉骗局

这种骗局以微信号被封为套路。诈骗犯可能通过微信、QQ、邮件等社交方式,将自己伪装成微信客服或者第三方工作人员,冒充出现错误的账户信息或被封锁的账户,以此来诱骗用户按照“申述规则”输入微信账号密码,一旦最后输入了某种验证代码或者付费后,你的账号就被盗了。

对于这种情况,用户不要自己把控,可以找官方人员进行协商解决。

四、微信模拟交友骗局

这种骗局利用的是人性中的渴望和好奇心,通过微信平台散布虚假的恋爱故事或者传送至用户邮箱的假情书,欺骗用户参加“真爱抢手”、“真心礼物”等骗取机制的模拟交友游戏。

最后,为避免成为受害者,需要牢记以下几点:

1、不要将自己微信号公开在网络上。

2、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或者在微信聊天室与陌生人交流。

3、不要点击陌生的短链接和二维码。

4、不要轻信一些过分在乎你的“陌生好友”,谨防诱骗、陷阱等。

5、不要相信那些过度夸张的信息,很可能是保护伞背后,已经布置下的罪恶陷阱:如“入口”已经达标或超标,马上就可以打款给你;如VIP会员期满,需要马上续费等等。

总之,要牢记互联网的防骗基本姿势,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理念,在使用过程中谨慎留意,这样才能少一些麻烦,多一份安心。

法律分析:构成。如果谣言的信息被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五百次,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构成诽谤罪,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