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新手学堂016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第1张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光凭法条的原文想必不少人还是对此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以下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条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 。

例:某网民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故意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播,造成该地区人们出现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该网民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条中所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然后其又在微信上大肆传播,满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个行为已经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再加之其传播的消息造成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网民已经构成了犯罪,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行为的同时,警方希望广大网民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言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微信群里面有非常多人,消息也是鱼龙混杂的,经常会在微信群里面看到一些谣言,上海就因为一些微信群里面出现了谣言,把十五个微信群给封停了,因为这些群里面有成员在传播虚假消息,为了不让这些消息继续传播,这十五个微信群就全部被封停了,出现这种情况群主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身为群主应该要管理好自己的群员,在他们散播谣言的时候应该制止才可以。微信群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每个人都会有很多微信群里,群里的人也是特别多,这些人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什么地方的人都有,微信群里面的信息也是鱼龙混杂,什么信息都有,很多谣言就是从微信群里面散播出来的,在微信群里面散播虚假消息也是违法的事情,如果虚假消息过多,微信群很有可能会被封停,在上海就有十五个微信群,因为造谣传谣被封停了。出现这种情况群主也是需要承担一些责任的,因为群主是微信群的组织者,群里面的成员也都是群主邀请进群的,身为群主应该以身作则,如果群里面的成员有了违法行为,群主也会有连带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身为群主应该在群成员散播谣言的时候及时制止,撤回群成员的消息,在群里面辟谣,禁止其他群成员继续传播消息才可以,群主也要肩负起维护群里面纪律的问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里面传播谣言也是违法行为,身为群主应该制止群成员的这些行为才可以,如果群主放任群成员发布这些消息的话,那么群主也是需要付连带责任的,群主也有以身作则才可以,不能让群成员散布谣言。

随着全国疫情的蔓延,微信群、QQ群中谣言肆起,“谁建群谁负责”随意散布谣言不仅是违法行为,群主可能也要担责!

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间,群主应履行管理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微信群里这些信息不能发!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散布谣言可能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名誉权或者侵犯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名男子在微信群里面散布一些谣言和被警方通告被拘留5天,现在网络非常的发达,在社交网络上造谣是需要负起一定的责任的,现在是人人都用微信的时代,所以微信群里面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人员,如果是在群里面上发一些不存在的谣言的话,是需要付出责任的,因为可能造成社会上不良的反应。

  这名散播谣言的男子在微信群里面说到成都可能要被封城了,明显这一消息就没有得到官方的确认,完全是由于这名男子自己造谣出来的,在这个微信群里面人数非常的多,这名男子发布这样的谣言,对群里面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毕竟群里面什么年龄段的人员都有,有一些人是非常相信别人说的话的,所以如果这名男子散发出去的这种谣言,对群里面的人员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话,那这名男子是需要负起刑事责任的。根据群里面的举报,这名男子已经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理。

 并且成都公安局分局也在通报中表示,希望广大人民不信谣,不传谣,一切要以官方权威的信息为准,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定要做好个人的防护,对于造谣这种公害社会的事情,是不利于社会自然秩序的,所以成都这名男子散播谣言,在思想方面没有做好很好的觉悟,而且在前期的时候已经有很多人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了,在网上造谣是需要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的。而且网上造谣上播的速度更快,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可能会更大。

 现在网络非常的发达,有风吹草动就会被传遍了整一个网络,而对于这一些完全是由一个人造谣起来的信息,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像这名男子造谣出来的成都封城的这一件事情,影响是非常大的,别人看到这种消息之后觉得成都要封城了,赶紧做出一些行动,所以说已经严重的影响到社会秩序问题了。

微信谣言转发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微信群转发谣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散播谣言不算犯罪,只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针对不同类型的谣言,就可构成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微信也是网上的一个公共场所,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如果传播自己未经核实的谣言、虚假信息,也是属于违法的。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的,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