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一般都使用QQ当作工具来骗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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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一般都使用QQ当作工具来骗钱吗?,第1张

网络诈骗犯一般都使用QQ当作工具,这主要是因为QQ这个腾讯最早发明的网络通讯软件,功能很强大,很多人都在用,这个软件不仅可以进行文字交流、还可以传送文件、打网络电话等功能。

最主要的一点是不用登记身份信息,不用验证身份,这一点是网络诈骗犯大多使用QQ而不使用微信的主要原因。

骗子手段如下:

1、可能是陌生人或者是你的熟人,给你发送文件或者照片、让你打开或者下载,种下木马病毒;

如以下案例:利用木马修改受害人QQ好友诈骗228万

8月11日,衡水市安平县机电设备公司会计张某的网友公司刘经理(备注显示公司刘经理)发来信息,要求张某向其提供的账户转账228万,张某转账成功后电话联系刘经理核实,得知自己被骗。

10月24日,民警在广西将犯罪嫌疑人蒙某抓获。经讯问,蒙某交代今年以来其从网上联系购买了一个木马链接,该链接伪造成QQ邮箱登录界面,广发于用户邮箱内。

受害人张某点击伪造链接登陆,其用户名、密码自动跳转到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后台。然后犯罪嫌疑人登陆网络与受害人聊天实施诈骗。

2、也可能是让你登陆他所谓的博客或者其他名义的网址,让你登陆帮忙点击什么调高人气的内容,点击后,会出来一个网页,让你输入你的用户名(或者账号),以及登陆密码。通过以上方式获取你的账号和密码。

3、以你的朋友或者熟人的QQ名义,与你视频,取得你的视频图像资料。

扩展资料

防范手段:

1、不要轻易接受任何的资料和文件,除非你已经确认真的是你所认识的人!

2、不要点击任何的可疑网站,除非你能确认是安全的。

3、任何时候,需要输入账号、密码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并且要确认安全后,才操作。

4、不要轻易的与陌生人视频,包括熟人和朋友也是,要确认,面对的真是本人后,才操作。

5、如果,感觉面对的朋友,有任何的可疑和反常之处,一定要多方面确认身份,不要轻易的相信。

6、对于要钱和借钱等方式和名义的,或者有什么灾难的,需要帮助和汇款的,一定要非常的小心,要通过多种渠道去确认。每个人的真正的朋友,都不会用这种方式去要钱和借钱的,一定是骗子行为。

7、发现任何可疑情况时,一定尽快用其他方式通知自己的朋友,防止损失范围扩大,举手之劳可能会让他们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8、对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加强保护,并且采用二级密保。

绝对是犯法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秽物品的行为。称之为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属于*秽色情罪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定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 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秽物品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 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 社会的善良风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的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为选择性罪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同时实施上述多数行为,如在制作后进行传播的,也只认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单位也可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

客体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 对文化 娱乐制品的管理,其犯罪对象是*秽物品。所谓*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性的书刊、影像、 录像带、 录音带、 及其他*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 医学知识的 科学著作不是*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秽物品。

主体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的行为,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的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的主体。对单位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 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主观要件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这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物品罪不可缺少的主观因素,只要有此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秽。

详情请参考百科

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

传播*秽物品罪

刑法罪名,以传播*秽的书刊、影片、音像、或者其他*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该罪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使传播*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