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个微信造谣 治安处罚法的,具体来说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不能发布虚假宣传。微信公众号内容可以通过微信消息或微信群转发、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起到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即使个人公众号,也非私人领域,更非法外之地。因微信公众号涉嫌虚假宣传,浏览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发布者不服市场监管部门所作行政处罚,进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屡见不鲜。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介绍商品或者服务构成虚假宣传,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作为公众号发布者,利用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广告宣传应当合法合规,牢守法律底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亦有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此外,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一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广告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涉及疾病预防等,公众号发布者在发布内容时应当提前了解。
作为公众号浏览者,首先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语,不要盲目转发,通过公众号宣传接触产品和服务时应先了解相关基本知识,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从业人员,结合自身情况作出谨慎的选择。其次应当增强辨别能力,学会甄别信息,阅读公众号内容时,浏览者需要注意文章是否标注“广告”、是否含有商业内容、是否提供二维码或链接等转化渠道,在阅读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内容中是否采用绝对化用语,是否夸大产品或者服务效果等。最后应该强化维权意识,遇到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自身权益因此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手段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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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造黄谣怎么办呢?我们要勇敢发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首先我们需要将散布者主页信息,、录音、视频、点赞、评论、转发等信息都录像保存,录像内容不要剪辑;然后联系信息传播的平台方,要求平台方删除谣言相关信息,并要求平台方提供造谣者个人信息;之后尽快报警,进行司法维权,提起自诉。
法律维权
造黄谣根据行为、影响等条件的不同,触发不同的法律责任。首先,造黄谣者恶意P图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恶意捏造虚假事实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如果同时暴露了受害者的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如果对学校、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以此牟利,还可能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造黄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者终将自食其果。
如果我们不是受害者,那我们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被情绪所左右,不要轻易相信更加不要盲目传播未经过证实的信息,学会更加正确、严谨的看待信息。同时,我们要保持警惕,提高自己的分辨虚伪的能力,不轻易在网络上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人恶意利用。
作为家长和学校方面,需要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加强孩子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进一步加强孩子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未成年”并不是最好的保护色,切实维护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同时,平台方也需要加大力度来管理那些虚假信息,减少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