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没头没尾,也非常无脑!
不知道是不是说的近期央行对第三方移动支付加强监管的事情,如果是指这件事,我只能说央行做的非常好,支持!
1月20日《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我看来这份条例将会使得我国的移动支付领域更加 健康 的发展,这份新规我个人归纳起来有几点核心内容。
1、反垄断: 目前支付宝、微信两家的市场份额达到了90%以上,这意味着整个支付市场几乎都被这两家控制,而这两家背后又是阿里、腾讯两家互联巨头,本身在各个领域已经占了主导地位。
因此,移动支付市场反垄断非常有必要,毕竟这块涉及民生行业,出问题影响甚大。
新法规中规定了支付机构当达到多少份额时,监管层可以进行约谈等预警措施,防止出现垄断行为。
2、规范支付机构业务: 之前,监管层对蚂蚁集团的整改要求中有一条,就是要求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
这次的新法规其实就有所体现,并且也做了更明确的要求。新法规要求支付机构的主营业务就是支付,而不是什么都能做,类似支付宝这种之前啥业务都要掺合一脚的已经不合适。这中规定保证了支付机构不会因为乱经营业务而出问题,这很大程度也保护了用户的合法利益。
3、设定入行门槛: 这次的新规对支付机构入行门槛进行了限定,资本要求也做了明确规定,不再是阿猫阿狗都可以入行,这有助于净化整个市场,避免有些人想以小博大。
毕竟,支付领域也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鱼龙混杂不仅影响用户资金安全,也是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4、保护用户权益: 新规中也除了反垄断、规范业务等措施可以保证用户权益外,这次对用户信息保护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之前,很多支付机构都会在隐私条例中提到会将会和其他金融机构共享用户信息,美其名曰合作,但实际上这就是买卖用户信息的一种方式而已。
新规执行后一定程度会减少乃至杜绝这种情况。其中 第三十四条 明确收集的用户信息不能向外提供,也不得篡改,用户也有权利要求支付机构删除个人信息。
Lscssh 科技 官观点: 综合上述内容来说,新条例不是要第三方支付消失,而是要让其更加 健康 的持续发展。新法规不仅强化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既保证用户权益,又能保证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可以让支付市场持续发展。
至于,微信、支付宝怎么应对,其实非常简单,按照法规照办。
最后提一下数字货币的发行,这也不是用来代替移动支付的,而是为了能打赢未来的“货币战争”,这是面向全球抢夺货币话语权的战略产品,如果你的眼光只看到什么第三方支付,那只能说眼界格局太小了,掌握的知识太匮乏了。
你的 爸爸已经被压制了,泰山会也树倒猢狲散了,国家不是资本家的,微信规规矩矩没什么问题
我支持央行出一个网络支付APP。
央行并未打压移动支付,相反非常支持。
不管各行各业都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才是唯一出路。微信,支付宝自要不违规国家政策是不会禁止的。
央行出支付系统,支付宝微信不再用!
立规矩,是为国家支付,推出数字货币铺平道路。
为什么出手?
移动支付自问世以来,迅速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因其非常便利而备受国民喜爱,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也被誉为国内新四大发明之一。 虽然支付并未覆盖到全国的各个角落,但在更多的地方随处可见,人们出门不带钱包,习惯用一部手机完成所有日常交易。
微信支付和支付宝都是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最常见的就是二维码,大部分支付场景基本上都是通过二维码扫描进行的,可以说非常方便。 因此,二维码支付已经成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的标准装备。 二维码或将消失?2021年央行正式宣布,支付宝、微信只能无奈接受!这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答案也很明确。 四大行正式公布的“数字货币”即将上线。 传统的支付方法将被推翻,无现金时代即将到来。 事实上,央行在2014年成立了DCEP专业研究小组,在2017年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 到2020年正式开始内测,让人感受到数字人民币普及的进度。 2021年有可能正式推出使用。
来自试用城市的反馈显示,数字人民币比想象中要方便快捷得多。 平时在地下停车场的时候,信号不好,交费的时候还得等很长时间,但是现在有数字人民币就没问题了。 不仅如此,数字人民币的支付方式还比“扫描”方便,只需要消费者和商家打开数字钱包,在手机背后互相“触摸”支付,就可以完成。
从2010年移动支付开始走入人们的生活,到如今只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就全面普及开来,就连一部分已经上了年纪的老人也已经习惯了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目前在移动支付领域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经处于垄断地位,其他的支付软件根本没有办法打破这两大巨头的垄断,就连背靠银行的银联都是如此,但是如今央行即将推出数字货币,在很多人看来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可能将会被全面取代。那数字货币到底是什么呢?
数字货币通俗一点来讲就是现金数字化,相当于把我们手里的现金变成一串数字,这一串数字代表着就是我们手里的钱,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会想了,那这跟支付宝和微信有什么区别?数字货币跟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确实有点类似,但却又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首先就是数字货币跟现金一样都属于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不管是谁都不能拒收数字人民币,如果拒收数字货币在法律上属于是违法行为,而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则不一样,不管是个人还是机构拒收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问题。
其次使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都必须绑定银行账户,但是数字货币却不需要,如果有使用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人都知道,支付宝的钱如果想要转到微信支付还必须提现到到银行卡,再进行充值,没有办法直接转账,而央行的数字货币却打破了这种行业的壁垒,在所支持的银行和支付工具中可以实现流通,而且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都是必须实名制,但是央行的数字货币却可以小额匿名支付。
除此之外数字货币的支付方式也更加便捷,不需要扫码、扫脸,只要手机碰一下就能完成支付,并且即便两人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能完成支付,这一点比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优势更大。可以说不管是从哪一方面相比,数字货币都比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更加便捷和更安全,因此很多人也都担心,如果数字货币真的正式推出,那么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会不会被全面取代或者禁用。
目前数字货币已经到了试点阶段,已经在成都、深圳、苏州等城市进行试点了,工、农、中、建、交、邮储等六大国有银行也已经开始推广数字人民币货币钱包,个人已经可以到这些银行进行申请数字货币钱包,可以说数字货币离全面普及已经越来越近了,那如果数字货币真的全面普及开来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会被禁用吗?
对此央行也给出了回应,数字货币将会与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并存使用,也就是说即便数字货币全面普及了,央行也不会禁止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目前来讲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也还是有他们的优势的,首先就是市场占有率高,其次就是这两者都能理财和缴纳各种费用,而数字货币并没有这些功能,当然随着数字货币功能的完善,如果真的更加便捷和安全,那么未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很大概率也会被慢慢的淘汰掉。对于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你怎么看?
是的
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已是常态,然而这样的行为将被纳入监管。
近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相应管理要求。
文件对条码支付终端管理作出补充规定:
1
限制个人收款码远程收款;
2
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
3
收款条码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4
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
5
有经营活动的划入特约商户范围等。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是对聚合支付服务商的利好消息,未来个人码都将替换为特约商户码。
与此同时,条码支付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受此影响,腾讯、阿里股价跳水,盘中均跌超3%;港股移卡早盘飙升逾13%,截至午间收盘,涨1216%,报3275港元,成交额267亿港元。
《通知》对收款条码管理进行了说明,对于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应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通知》还对远程非面对面收款进行了说明。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通知》还对远程非面对面收款进行了说明。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将条码支付纳入监管,弥补了之前可能被洗钱利用比较多的条码支付通道漏洞。”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分析称,特别是对个人收款码的管理,《通知》的要求会有效避免个人收款码通道被交易平台利用。
《通知》对消费者和小微商户有哪些影响?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总体上有助于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通过改造支付受理终端、申请虚假商户等手段**消费者个人信息,甚至盗用账户资金,有利于提升银行、支付机构的对账单、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减少相关纠纷和投诉;长远来看,《通知》关于规范个人收款码的相关要求将进一步提升对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收单服务质量。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21〕2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维护支付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
(一)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银行卡受理终端生产与登记管理。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规定,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不被篡改。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要求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合作生产厂商)向管理平台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及序列号密钥、对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对于未按要求生产银行卡受理终端、报送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登记信息,或存在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形的合作生产厂商,清算机构应当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评估等级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管理平台、评估管理合作生产厂商。
2.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管理。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与下述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在办理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编码;
(3)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下同);
(4)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5)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清算机构应当及时核验收单机构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信息和合作生产厂商报送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登记信息,核验不一致的不得入网。
原则上银行卡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3.银行卡受理终端退出管理。因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终止,或特约商户申请停用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收回银行卡受理终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确保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持续处于关闭状态。
收单机构应当在关闭银行卡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后2日内,将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报送至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应当自收到银行卡受理终端注销信息之日起,停止为该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直至该银行卡受理终端按规定重新入网。
4.存量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管理。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入网,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清算机构规则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本机构入网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要求收单机构限期完成对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改造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应当暂停为相关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对于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并对不符合规则的存量条码支付受理终端限期进行改造或更换。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原则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下述4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4)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3.收款条码管理。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三)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相关业务。收单机构、清算机构采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规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支持银行卡支付、条码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二、特约商户管理
(一)信息核实。收单机构应当在初始拓展特约商户,以及与特约商户业务存续期间,采取有效方式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通过现场面对面方式核实。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原则上应当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在确保履行收单业务管理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由电子商务平台辅助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信息核实过程中,收单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提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下同)、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的风险及责任。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同名账户的,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与非同名账户开户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进行审核,并对非同名账户的开户人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
收单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全部存量特约商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备查。
(二)信息平台。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入网特约商户信息平台,对收单机构与入网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的关联关系和收单交易风险进行必要监测。信息平台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采集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名称、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编码、支付受理终端类型及序列号、业务类型、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支付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布放地理位置、****等特约商户核心入网信息。收单机构应当于特约商户入网、变更、终止服务后2日内向清算机构报送上述信息。
(三)变更管理。特约商户申请变更收单结算账户、支付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前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信息。
清算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入网信息变更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核心入网信息、经不同收单机构报送信息不一致、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与其他特约商户经营地址和****相同等可疑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
三、收单业务监测
(一)交易信息管理。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按照依法、审慎、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客户交易信息,采取必要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交易信息泄露、被篡改或丢失。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支持本机构成员机构向客户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对于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参与处理的情形,可由清算机构自行协商或者会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和查询机制;明确成员机构使用交易信息的用途,确保信息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利用交易信息开展不公平竞争;建立成员机构报文传输行为评估机制,对于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成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
(二)交易信息核对。清算机构应当会同收单机构核对交易信息和支付受理终端、特约商户入网信息的一致性,发现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交易位置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收单机构应当运用支付受理终端定位技术,或采取与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付款人提供付款扫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开展联合监测等有效措施,监测实体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的实际位置,并核验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与登记布放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的一致性。清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监测相关标准和规则,通过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传输的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信息,或其他关于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的推算方式,对支付受理终端位置进行核验。
对于无法确定实际位置,或实际位置与登记布放地理位置(特约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支付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暂停支付受理终端业务功能,并立即核实;经查实特约商户存在风险的,应当暂停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四)专项监测。收单机构应当针对特约商户类型、地域、交易特征等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和清算机构发布的风险提示调整监测指标、完善监测模型。对于个人收款条码、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和边境地区支付受理终端,应当进行专项监测。
(五)资金结算监测。清算机构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相关业务的,应当结合备付金风险监测工作,对特约商户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收单结算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资金结算业务和交易情况的匹配性进行监测。对于特约商户的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收单结算账户不一致、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收单结算账户、结算资金与交易情况不匹配等可疑情形,清算机构应当要求支付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并反馈排查结果。对于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业务清算、降低业务额度、暂停交易等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是涉及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
(二)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清算机构暂停为其提供转接清算服务。
(三)清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明知或应知成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但未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清算机构应当会同成员机构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存量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入网特约商户信息平台、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等相关实施方案,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实施方案及进展情况。
(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