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原创文章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微信公众号是开发者或商家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方法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需要有一个微信号和成功申请一个订阅号。
第二步:随便点击打开在微信朋友圈内任意一篇文章。
第三步:打开之后,有两种方式可快速操作,一是直接分享到微博,二是复制改网址。
第四步:分享到微博后,登陆扣扣账号,打开后复制编辑即可;第二种方法复制网址后,登陆扣扣发送出去,然后在网上打开,然后一样复制编辑。
5第五步:把复制好的内容编辑成自己想要的效果后,登陆微信订阅号编辑发送。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
首先,通常所传播的文章属于他人的作品,是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他人拥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也包括其中的财产权。
其次,要看作者是否对这些公众号进行了授权。公众号在进行文章的转载时,通常应获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最后,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要看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多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在存在这些情况下的时候,行为人不构成侵权。不过,回归到题主说所的问题上,通常公众号的使用都是商业性使用,很少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若既无授权又无合理使用情况,则公众号方面则有侵犯他人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可能。
另外,对于时事新闻,法律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然而对于时事新闻的报道,如今已不能仅仅限于单纯的记录、事实的信息传达,记者、媒体在进行时事新闻报道的同时,通常会加入具有个人创造性的评论,编辑,这使得“时事新闻”不但包括单纯的事实还包括他人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界定了《著作权法》中所不保护的“时事新闻”的含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以此来保护那些不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单纯事实报道行为人的权益。
由于时事新闻涉及公众性,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因此,对于能被界定为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法》亦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此两项的规定则是界定了相关作品的合理使用,从而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了平衡。
没有经过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就是侵犯版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
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文章不算违反知识产权法。
在微信平台发布自己的作品文章不违法,只要内容不违法就可以,但是转载他人的原创文章,应当注明出处和作者,作者原创的作品拥有著作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载别人的文章用于商业用途并牟利,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作者有权要求赔偿。
涉及微信公众平台账号版权的法律法规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文字作品是包含在内的,并且该法未区分作品的载体。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不仅如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惩罚性的赔偿标准。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分析如下:
微信订阅号中可以转载别人的文章。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公众订阅号转载别人的原创文章需要注意:一定要需要取得微信公众号原作者授权许可方可转载,不然可能惹上不小的麻烦而且也是对原创的不尊重。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经有了详细规范,推荐详细阅读《著作法》、《网络信息传播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料来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