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恶意在微信朋友圈发我照片、恐吓、辱骂损害我名誉的,可以报警或起诉吗?对方可以判什么罪?

新手学堂025

有人恶意在微信朋友圈发我照片、恐吓、辱骂损害我名誉的,可以报警或起诉吗?对方可以判什么罪?,第1张

可以报警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了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基本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责任如何认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的。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两种情况: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新浪微博:名誉侵权责任认定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同时具有辱骂、诅咒等意思,则涉嫌侵害她人的名誉,属于违法先给我,被侵害人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一般不属于违法,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微信朋友圈的受众,虽并不针对任何不特定人,但所有经微信号申请者允许的人均可以看到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公开性,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极有可能造成不利的社会评价和影响。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案例: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害  

张兰与李凤,原本系同一单位员工,李凤因离职的工资发放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来到公司与人事部门的张兰大吵,言辞恶劣,影响极坏。当晚6时30分左右,李凤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上,发表了针对张兰的恶言,言辞带有强烈的辱骂、诅咒等意思。

张兰认为,李凤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同时给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凤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对张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李凤就其2017年3月30日、31日在微信朋友圈上发表的侮辱张兰的言论对张兰进行道歉,并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对上述侮辱张兰的言论的澄清信息(内容须由法院审核),且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7日内不得删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李凤赔偿张兰精神损失费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国人大网-侵权责任法

安庆普法网-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害

微信不用实名诽谤他人可知道拉他入群的人管用吗亲亲你好!不可以。微信不允许用户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务来诽谤他人,以及实施不道德或违法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监管和惩罚。尤其是有关拉他人入群之类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微信的规定和服务条款,将会被追究责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1-31

微信不用实名诽谤他人可知道拉他入群的人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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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他入群的人说不认识此人

亲亲一样的呢 就算不认识也不行喔

估计是拉他入群的干的结果查到三个月以前正是怀疑人拉的

已经报了案公安部门说拉他入群的人说不认识我怎么办

为什心不回答

他如果说就是不认识你的话,你只能找你的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