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通过微信群给员工发红包,员工收到的红包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新手学堂014

公司老板通过微信群给员工发红包,员工收到的红包要缴个人所得税吗?,第1张

如果是老板自己承担,那就不需要缴纳个税。因为这个其实更偏向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网络红包。亲戚在一个群里发红包,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如果是企业承担,那就需要缴税了。因为这属于企业福利的一部分,更像是奖金。所以,员工在缴纳个税时,应该把这部分所得计入工资薪金。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堵住企业避税的口子。不然都通过微信红包发奖金了,税就收不上来。

当然,实际情况上,小额的微信群红包一般都是老板自己承担,也就不牵扯到缴税的问题。如果是公司年会上,公司以随机红包的形式发放的红包,一般是公司承担,所以这部分是要缴税的。

ps:如果发放现金的话,财务的小伙伴就得自己找发票,个税也直接帮忙交了,员工一般都是足额拿的。

关于此类情况的法律条文有以下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

其中明确将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家要有所了解,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推广宣传等向社会上个人派发的微信红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意味着某些公司号称派发1000万元拼手气红包,代扣税后实际被个人领到手的只有800万元。我们抢到一些企业微信公众号派送的红包,对方也是按20%代扣个税。

老板或者部门领导自掏腰包用在微信群随机给员工派发的红包,或者同学、朋友家人之间发的随机红包,属于个人间微信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如何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法律主观:

日前,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内部文件在网上流出传闻,网络红包征税问题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虽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发出正式通知,但消费者们对此事一直保持密切关注和讨论。 网络红包火爆提示税收真空 对红包征税的计划出自一份日期为7月28日、在国家税务局内部传阅的文件,虽然是内部文件,不过在网上泄露。京华时报记者联系到的一位基层税务部门人士表示,“确实存在关于网络红包收税的通知,但目前还不是正式文件,并且也没有相关的时间表来确定何时公布。” 发红包早已不是新鲜事,特别是这两年 春节 期间,红包着实火了一阵。据腾讯数据显示,今年除夕当天腾讯旗下的QQ和微信两大红包平台的用户们共收发了16亿红包,其中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是2014年的200倍。 支付宝官方披露的数据显示,除夕期间,共有683亿人次使用了支付宝红包,这一天,支付宝红包收发总量达到24亿个,总金额达到40亿元。 由于便利性,通过网络红包进行钱款转移也越来越流行。业内人士表示,因网络红包使用规模大而且覆盖面广泛,极易成为企业吸粉利器从而引发税基侵蚀;又因其最近才兴起,暂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一直有税法专家建议,对网络红包实行征税。 ;释疑 征税只针对企业红包 记者了解到, 国税 总局的这份文件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湖北 公度 律师事务所 杨建师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 等相关文件,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 纳税 所得额,税率为20%,也就是说,如果某 公司 在过年期间向用户派发1亿元现金网络红包,则需要缴纳2000万元的税,实际大家收到的红包应为8000万元。 而对于个人之间的红包,并不属于征税范围。《通知》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税务基层人士告诉记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亲友之间发红包不纳入征税范围,这部分严格意义上说应该属于赠与。 北京 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律师坦言,微信红包属于新兴事物,现行 法律法规 对微信红包是否征税无明确规定,所以,税务部门也很难操作。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偶然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且应为全额适用。但毕竟微信红包的金额大多只有几元甚至几毛钱,不宜直接征税。 此外,上述基层税务人士告诉记者,代金券并不属于征税范围,比如打车软件派发的代金券、外卖软件派发的抵扣券等。 事实上,早在今年 两会 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就曾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税款应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这是于法有据的。对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与现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也是于情有理的。 ;难点 具体规则应进一步细化 此前有媒体报道,今年4月份, 江苏 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主动向 地税 局进行申报,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不过,上述基层税务人士对记者表示,这种主动申报的方式太偶然了,在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很难依赖企业主动申报来完成税收,《通知》也是希望能够形成个规则。 他还表示,当前《通知》也面临一个征税难点,因为按《通知》规定,对企业红包征税,对个人红包不征税,但是在微信、支付宝、QQ这样的社交平台上,要如何对企业进行界定有待观察。如果企业的营销部门员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账号发红包,税务部门核实目的就成为难题。 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晋则指出,现在微信红包刚刚兴起,金额不大,将来很可能出现支付宝曾经出现的情况,如果对微信红包这类电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导致 偷税漏税 问题。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相关法律,并设定一个起征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肖飒指出,企业应当依照纳税程序纳税。但是,在合法的范畴内合理避税也是企业的自由。因此,这一规定的落实既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细则予以规范,也需要相关企业的配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晓星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网络红包这种新兴金融支付方式在法律方面的规范目前较不完善,但是考虑到其发展的快速和广泛,从长远看来应该进行税收征管,这在法理角度来看完全符合,具体规范有待逐步完善。” 图文整理自互联网 以上就是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5网络红包税收新规,网络红包真的要征税吗的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法律客观: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是过节发放给员工节日福利的微信红包,账务处理是,

借: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

税务处理:需要把这个微信红包并入个人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口令红包收入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当个人收入超过规定的税收起征点时,应当按照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口令红包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给个人的是不需要的,企业给个人的是需要的。个人之间赠送红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征收个税不近人情。不过,税务总局有办法,宣布这种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早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对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的事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向个人派发的微信红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所以,我们在网上抢到的支付宝五福红包、头条号瓜分亿元红包,都是某些公司代扣个税后支付给中奖人的“不含税”红包。

如果是企业发放的优惠券、代金券等,只能用于购买特定商品而不能直接兑现,实质上属于对购买自家商品的一种打折优惠,所以这种红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