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绑定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有风险吗

新手学堂010

别人绑定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有风险吗,第1张

别人绑定自己的公众号,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你自己授权,他才能绑定。

风险就是:如果他用你的公众号,弄一些违反法律法规被封号的话,你就不能在建公众号了。因为,现在建公众号都是实名制,每一个名字和身份证,只能建一个公众号。

一般这种都是任务单仅仅是关注的话问题不大,不会对你造成什么影响。如果可以你就拒绝对方,不要关注就好。但是如果是微信辅助就不要去做了,还有租朋友圈的这种风险都很大,存在被封禁的危险而且可能涉及违规被稽查。

品牌型号:iPhone 13

       系统版本:ios 152

       软件版本:微信8016

        关注公众号是不会泄漏个人信息的。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平台可以获取到个人微信昵称头像和所在地区,个人隐私身份信息等一般不会泄露。获取所有信息前都会提示你授权,只要你不授权,对方就无法获取任何信息。

1、只是关注对方,不用担心泄密。对方的管理员只能通过后台看到你微信的名字、头像、签名、以及你设置的所在地区,其它的信息都看不到;

2、消费者在扫二维码之后,会在公众号或者APP的提示下登录,有些提示涉及填写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实名注册;

 3、这意味着消费者的微信头像、手机号、住址、姓名甚至是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都有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个人隐私、个人财产和个人信用的损害;

4、填写重要个人信息的公众号,应果断取消关注。

目录

这个问题有趣,常问常新。

在知乎最早追溯到1月份

然后到6月份

然后就是12月份

我在其他平台以「强制扫码点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有了一个新发现。

「微信终于准备出手管理这一乱象了」

具体的措施就是:

用户反馈在部分餐饮场所就餐时,扫码点餐需先关注公众号。此行为中断了用户正常点餐体验,涉嫌诱导关注公众号,引发相关投诉。

有鉴于此,平台提醒开发者自查是否存在“扫码点餐强制关注公众号”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为用户提供良好的点餐体验。

平台也将于2022年1月17日开始对此类问题进行核查,违规的公众号将被限制扫二维码打开公众号能力。

也就是说,2022年1月17日之后,理论上,我们就不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了。

为什么说是理论上?

因为早在2021年7月-8月,微信支付团队就“有所行动”——陆续向商家发送“关于扫码点餐过程中强制关注微信公众号的限期整改通知”。

倡议行业参与者完成商家服务流程的自查及限期整改优化,保护消费者权益,持续提升扫码点餐的体验。

当时的大背景是:法治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扫码点餐收集个人信息非个案 专家建议开展专项整治》的文章,并在互联网引起了广泛讨论。

微信支付团队虽然积极作出回应,但有趣的是,仅要求参与者做到自律,并无具体的配套处罚措施。

而这次微信的行动,相较于与今年7、8月份的喊口号,已经迈出“巨大的一步”。

但是这种问题从第一次被消费者讨论,抱怨,到现在已经一年了,

微信才迟迟迈出这艰难的一步,一时之间,不知道是应该鼓励,还是批评。

只是希望微信能够履行自己的诺言。

2022年1月17日开始对此类问题进行核查,违规的公众号将被限制扫二维码打开公众号能力。

强制扫码点单存在哪些问题?

其实早在2021年3月25日,中消协的一篇文章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扫码点餐”不应成为“单选题”警惕“消费便利”变成“消费烦恼》[1]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一些餐厅不再提供人工点餐,要求现场就餐消费者先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再进行扫码点餐,借此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而且,如果保管不善,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被泄露、丢失的风险。

二、仅提供“扫码点餐”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有违商业惯例,也使现场就餐消费者只能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三、不提供现场菜单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反映,部分餐厅在只提供扫码点餐的同时,还不向现场就餐者提供直观可查的现场菜单和菜品价格,消费者只有扫码关注餐厅后才能看到具体菜单,知晓菜品价格。菜单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是否接受餐饮服务直接关联,餐厅应当提供直观可查的现场菜单,供消费者了解菜品和价格,决定是否用餐。不提供现场菜单,扫码关注后才能浏览菜品和价格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新技术应用不应成为特殊消费群体的消费阻碍。

由于智能手机操作的复杂性,扫码点餐并不具有普适性。老年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扫码点餐过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消费体验和消费实现。他们对“扫码”背后潜在风险的防范意识也比较弱,更易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支付安全问题的受害者。经营者可以使用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但首先应做到依法合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新技术应用不应成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工具,不应成为攫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借口,更不应成为阻碍大众消费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