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可否募捐 还需法律实施细则

新手学堂017

微信朋友圈可否募捐 还需法律实施细则,第1张

微信圈可否募捐,还需要法律实施细则来明确,因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做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我们原来基金会分为公募和私募,在国际上很少这么提。什么是公,什么是私?都是为了公益慈善事业。所以现在把非公开募捐改称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动面向特定的募捐对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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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明确,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参与了慈善法草案从起草、一审、二审到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全过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现有的规制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开募捐行为,让募捐步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以保护爱心人士的爱心不被欺骗。郑功成强调,慈善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提供了基本的法制环境,有助于民间慈善力量规范、健康地发展。

  谈网络募捐

  不是任何网络平台都可以

  南都:最近广东佛山有个案例,当事人为了给女儿治病,在众筹平台上募捐,这种众筹式的募捐可以吗?

  郑功成:慈善法草案规定得很清楚,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捐。网络募捐要进入有序状态,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在任何网络平台上进行募捐的,而是只有依法成立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不仅如此,可以进行网络募捐的网络平台也必须是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慈善组织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这样规制是既要促进网络慈善活动健康发展,也要杜绝鱼龙混杂的现象,并要求互联网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民政部门也可以指定类似于腾讯这样已经开展公益活动的网站作为网络募捐的指定平台。

  南都:那今后针对类似的众筹平台,是不是会有一系列整改工作?

  郑功成:法律通过以后,这方面的监管肯定会加强。

  南都:如果以个人名义直接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募捐信息,会违法吗?

  郑功成:微信圈可否,还需要法律实施细则来明确,因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做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根据慈善法草案的规定,公开募捐必须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这只能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这种资格的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果基于慈善目的,这些组织与个人可以寻找合法且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南都:怎么区分个人求助还是慈善募捐?

  郑功成:慈善法草案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个人求助是在有限的范围里解决个人问题。乐善好施、互助友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法律不禁止个人求助,更提倡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同事之间互助友爱。

  南都:佛山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善款没用完女儿就去世了,之后女孩家人微信晒起出国旅游以及各种美食的照片,引起争议,虽然其父极力否认滥用善款,但仍有不少网友质疑。这种事怎么处理呢?

  郑功成:这个案例属于民间的纠纷,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不对称,涉及到剩余善款就比较难以监管。你让他退回,怎么退回呢?也不可能一个一个去打官司。所以我们一直特别强调理性慈善,通过慈善组织来参与慈善事业可以更好。当然,个人求助与民间的互助友爱是一种传统美德,还要继续弘扬。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为什么要规定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捐?这样的方式最为稳妥。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剩余善款怎么处置,草案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即使出了问题,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总能找到责任者加以问责。如果个人进行募捐,特别是个人在网络进行募捐,谁来监督?现实中不乏欺诈性募捐的个案,或者做了好事还引发爱心官司的事例。

  慈善事业有特殊性,可能100个案例中99个都是善意的,但只要出现1个欺诈性的,就会伤害社会上的很多爱心人士,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他们的信心。现有的规制,不仅是为了规范公开募捐行为,让募捐步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更是为了保护爱心人士的爱心不被欺骗。

  大家对慈善组织存在不信任,这是现实,但我认为,法律通过之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会有提升。因为法律已经确定了基本的准则,公众与媒体都可以充当啄木鸟,民政部门也有了监管的依据与权威,如果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必定要受到处罚。

  南都: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来公募,要走什么流程?找不到慈善组织怎么办?

  郑功成:个人跟慈善组织具体怎么合作,下一步可能需要民政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规程。如果找不到或者慈善组织不愿意合作,当然不能进行公开募捐,但可以把这个信息告诉媒体和相关的慈善组织,让他们来推动。逐步地实现组织化,才能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管,才能还慈善领域一个博爱氛围与向善境界。

  谈信息公开

  为突显重要性单列一章

  南都:慈善事业的信息公开很受关注,立法过程是怎样的?

  郑功成:信息公开在立法过程中是特别受重视的,对于是否要单列一章,开始是有分歧的。有人觉得分散在各章更好,比如设立慈善组织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开展慈善项目由需要公开什么信息,可以让人更加一目了然。

  但是这种分散的写法,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所以现在单列一章,就是希望引起公众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这在以往的立法中是少有的。

  南都:过去也一直强调信息公开,草案的进步之处在哪里?

  郑功成:草案的作用是,把信息公开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监管部门有了充分的依据,公众与媒体也有了判断的标准,不公开就是违法。以前对慈善组织虽有年检制度,但是全靠慈善组织自觉,有些背景特殊的慈善组织,几年不交年度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拿它们也没办法。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就可以进行吊销资格等处理。

  南都:草案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怎么保证信息公开没有水分?

  郑功成:监管部门一定要监管到位,不能当“稻草人”。近来民政部处罚了一些社团,有的社团甚至都被取缔了,这就很好。对于慈善组织,民政部门要严把登记关、公募关、税收减免关、运行监督关和违法处罚或者法律责任关。至于信息公开的渠道,民政部门要建立这样的平台或者指定专门的平台,慈善组织本身也要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站上。

  另外,媒体、公众都应该来做“啄木鸟”,对慈善组织给予严密的社会监督。从我的实际经验来看,经历了过去一系列事件,媒体和公众已经对慈善组织形成了很大的震慑力。有些慈善组织以前可能不尊重捐赠人意愿,甚至把捐款用到不当之处,现在这种现象大为减少了。

  谈条款修订

  10%的比例并未限制死

  南都:修改稿把非公开募捐改成定向募捐,为什么?

  郑功成:我们原来基金会分为公募和私募,在国际上很少这么提。什么是公,什么是私?都是为了公益慈善事业。所以现在把非公开募捐改称为定向募捐,指的是募捐活动面向特定的募捐对象,而不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

  南都: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支出的10%,这个数字比上一版中的15%有所下调,为什么?国际上有些公益组织可以达到30%。

  郑功成:在国际上,15%的管理费用应当是允许的,但确实要考虑到慈善组织的不同类型与规模大小。如一些服务型慈善机构(如养老机构),人工成本就是最大的支出项目,它的管理费用甚至可能达到70%以上,这是正常的,因为它的目的就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原草案规定15%的管理费用针对的是基金会,但在审议中有代表提出比例太高可能会损害人们捐献的积极性,这一意见得到了一些代表的呼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与大会主席团决定采纳并将原定的15%下调为10%。事实上,这次大会对慈善法草案还提出多条修正意见,这些意见被吸收后,对法律草案修改了92处,其中有实质性变动的有34处,我认为这体现了对代表们意见的尊重。

  当然,基金会也有规模大小之别,大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占比肯定会低些,小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占比会高些,一些高校的教育基金会因大多是高校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出任管理岗位,甚至基本上没有什么人工成本。因此,对于有的基金会管理费用可能超过10%的,法律并未限制死,而是允许其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监管机关与公众的监督。我认为,需要大家理解的是,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得到健康长足的发展,对于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在未来更应当尊重其宗旨与使命及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来处理。从发展角度出发,基金会之间的竞争在未来将会形成对管理费用降低的一种倒逼机制。

那天,我去超市购物,拿起手机微信付款时,发现我们学校微信群里发了一份捐款倡议书。倡议书是镇中心小学发的,说的是我们学校的吴校长得了肾衰竭,她的老公为了给她看病,已经花光家里所有积蓄。

吴校长每周都要去医院做透析,如果停止透析的话,她就会有生命危险。为了继续做透析,吴校长的老公只好求助于镇中心小学。学校领导就呼吁全镇教职员工,伸出援助之手,捐钱给吴校长以解燃眉之急。

提起吴校长,我就满肚子憋屈。吴校长曾经是我们学校的校长,平时喜欢小恩小慧,吃吃喝喝。谁喜欢吹捧她,学校里评优、或者聘用教师啥的都会沾光 。

当初,我们学校一直以来,高级教师的名额已经超编。这样一来,我们后面评上高级职称的教师,就没有资格聘用高级教师的职位。显然,工资待遇也没有资格享受高级教师的待遇。好不容易熬到一位高级教师退休,按照时间顺序,教学成绩等,那次聘用高级教师的名额非我莫属。

我这人是属于那种话少、憨厚老实,不会吹捧拍马屁的人。没有想到,那次聘用高级教师岗位的人,却是另外一位整天陪她吃吃喝喝,吹捧她的人 。每次想到这事,我都感觉很冤屈。没过两年,这位吴校长好像是触碰到什么原则性的问题,校长的职位也不保,自己要求调到另外一所学校去了 。

自从看到捐款倡议书后,我浮想联翩,心里很纠结。说实话,一想到那次高级教师的聘用,我还真不想给她捐钱了。可是,当我看到学校里好多学生也捐钱了,五元、十元、二十元……学校教职工也踊跃参加到捐款队伍中,二百、三百、五百……

思前想后,我还是情难自禁走到了捐款箱跟前,从包里掏出了三百元钱放了进去。唉,就算大人不计小人过,摒弃不开心的,留下美好的吧!做人还是要有一颗宽容之心,生活得才快乐!

微信朋友圈中时常会出现一些求助信息,并都附带了一个筹款平台链接,点击“立即支持”就可通过微信支付为需要帮助的人捐款。

这些求助大多是因为得了重大疾病,无法承受巨额医疗费用,希望得到捐助的信息。这种筹款方式是否可靠?是否合法呢?这么多求助信息,是否属实呢?

有律师就指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才能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善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当然,在一个单位、社区内募集善款进行定向救助是可以的。至于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进行捐赠,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如何定性目前尚无依据。

由个人发起的募款信息由谁来鉴别真伪,以及善款如何使用,这些都是问题。 事实上,也有曾出现过发起人通过微信募捐后,没有将善款交到求助人手中的情况。

法律主观

个人组织募捐犯法吗目前暂不违法。2008年4月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

一般正规的捐赠活动都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指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接受捐赠。市直单位的捐助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捐赠,更不得上门强行募捐。我国首部慈善法提交审议不准个人网上直接募捐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终于提交审议。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当日,**产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慈善法草案公开募捐资格基本放开。

1、谁有资格开展募捐?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公募权只掌握在少数组织手里,相当于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力。其他组织想公募就要到他们下面去挂靠基金、交管理费,很不公平。”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副秘书长表示,草案对公募权基本放开可说是顺应时代的明智之举。

2、个人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吗?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解读:根据现有草案,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这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而导致的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纠纷案例。但是,同时表示,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3、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

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

解读:壹基金秘书长认为,实际上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从技术角度看,微博和微信不同,微信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微博则是开放式的,因此,微博募捐是公开募捐,微信则是非公开。”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都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4、网络募捐分级是否合理?

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引起专家和慈善从业者的热议:“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1、在此,谨代表患者向所有奉献爱心的人士致以最诚挚的谢意!谢谢你们!

2、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让爱心播送到每个地方。

3、感谢此次募捐的各位爱心人士,是你们的募捐让大家觉得这个社会的温暖;是你们的帮助让大家感受到了坚强与团结的力量;是你们的募捐,给了他美好人生的希望!

4、我只对你说一句话:谢了、够哥们。

5、兄弟,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我的关心,对我的帮助,我会记得你对我的好的。

6、没有什么华丽的语言,没有什么豪言话语,但是我对你的感谢不会减少一分。

7、谢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关心!愿所有的幸福都追随着您,祝你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8、希望你能感受到,我最真诚的谢意在我处于人生最灰暗的日子里,是你的鼓励和帮助让我重新振作,真心地说声:谢谢!

9、谢谢你们的爱心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10、 感谢你,陪伴我走过失落的日子。

11、感谢你,在我无助的时候帮助我。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12、感谢您在我困难时候的无私帮助。衔环结草, 以报恩德。

13、感谢您的慷慨解囊,您的每一块钱都是我们治疗的希望。

法律分析: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取得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才能组织捐款,同时必须使用公共账户。一般来说,作为合法的慈善组织是不会在微信群募资的,而是采用其他合法渠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