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微信朋友圈当中常见的谣言种类,急用谢谢

新手学堂013

2017微信朋友圈当中常见的谣言种类,急用谢谢,第1张

首先,不是微信朋友圈的谣言,是整个网络的谣言都是通的,请看以下的分类

网络谣言有哪几种类型?

整个网络空间的谣言大致有四种:

社会安全类谣言,例如下雨之后的“自来水污染”、“有人被淹被电”等,引起社会恐慌;

爱心慈善类谣言,例如“抢孩子”之类,主要是利用网民的同情心;

生活常识类谣言,例如食品安全、养生保健等,瞄准的是网民生活中的“痛点”;

恶意营销类谣言,商家借此事件热度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提高品牌知名度。

为什么网络谣言会一传再传?

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是网络谣言多发的时间,因为,这时候网民一般从自身利害关系出发,喜欢猜测事件进展,最终按自己的逻辑,演绎出虚假信息,发布到网络上,成为谣言源头。

一些网友因为自己的不安全感和宣泄的需求,并未识别就直接转发,使得谣言扩散,造成巨大影响。这是使谣言得以传播的一种心理机制。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9日公布 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应对方法

1、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

由于朋友圈谣言传播的主要途径是人际传播。加上朋友圈把关人的缺失,对于谣言传播的管控,基本只能依靠网民自身的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媒介素养,即公民所具有的获取、分析、评论和传输各种信息的能力。在新媒体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转变为传者的普通网民应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网络社会,虚假信息、垃圾信息充斥在网民的日常生活中。受众只有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奠定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正确解析信息,运用信息,有效地利用媒介完善和发展自我。

2、发挥传统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

面对网络谣言的泛滥,作为传统媒体的报纸、电视、广播不应袖手旁观,一方面,微信中一部分、文字的分享内容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因此传统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力求真实、准确,从源头切断不良信息传播链。另一方面,传统媒体还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威性进行辟谣,发挥传媒正能量。

3、运营商要加强监督

运营商在盈利的同时也应担负起遏制微信谣言、净化网络空问的责任,通过实时监控、屏蔽关键词等举措,强化“把关人”职责。运营商还可模仿朋友圈广告主推广形式,在朋友圈对传播力度强、影响特别恶劣的谣言进行官方正式辟谣,减轻公众恐慌情绪。

谣言特点

1、标题抢眼,包含有惊叹号、问号等特殊符号,对标题或者内容的部分字体进行加粗或者使用区别性颜色。 

2、信息内容为预警性或提醒类信息,主要集中在诸如医疗健康、心灵鸡汤、交通安全、财产安全等日常生活周边问题。 

3、在信息来源上,以专业性或官方机构矫饰信息源头,将虚假信息或炒作信息伪装成为知识科普贴。

首先是微信平台一直高度重视网络谣言治理,不断严厉打击各类谣言信息,加强对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的治理。我们倡导用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范,发布积极健康的内容。面对自然灾害,要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不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及时关注官方权威信息,防止谣言带来更大的伤害。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我们也欢迎用户投诉相关谣言和信息,共同打造清晰的网络生态。

其次是为达到知名度、关注度、积累流量的目的,编造、发布、传播与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恶意攻击、嘲讽灾区、救援工作、灾区人员等;用灾难来获取人气,用灾难相关的视频直播等方式获取流量等等。救援工作正在与时间赛跑,广大用户也在通过抖音关注事态的进展。平台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账号制造、散布相关谣言,误导其他用户,对平台生态造成负面影响。

再者是四川泸定地震牵动着人们的心。在各方争分夺秒开展救援工作时,一些谣言和虚假信息也趁机滋生。公告指出,近日,微信发现部分用户通过虚构事实、移花接木、炒作旧闻等方式制造、散布地震相关谣言,以达到获取流量的目的。这些谣言迷惑公众,扰乱网络生态秩序,阻碍救援行动的准确开展,微信平台将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要知道的是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希望广大网友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不散布谣言,不信谣不传谣。及时关注官方信息,提高警惕和识别能力,共同战胜疫情。同时,我们也再次强调,平台将严厉查处疫情期间制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欢迎用户对相关谣言和信息进行投诉,与我们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秩序。为抗疫救灾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法律主观:

立案标准如下:一、须有捏造一种事实的行为;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