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发红包的这个人的账号被多次投诉过。
应该是因为你发送的红包的这个人,或者是这个号码可能会被很多人投诉过,所以有显示诈骗的风险。建议与微信平台客服联系。
遇到这种情况,就暂时不要接收这个账号的红包了,以免出现隐私泄露,财产被转移的情况,现在互联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保护好自己隐私以及钱袋子才是最重要的。另外注意,验证码千万不要外泄。
诈骗罪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防骗策略:
1意识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2不感情用事
诈骗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并且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骗走。因此,对于表面上讲“感情”、“哥们义气”的诈骗分子(特别是新认识的“朋友”、“老乡”、遭受不幸的“落难者”),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智,要学会“听、观、辨”,即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问题。最好能对比一下在常理下应作出的反应,如认为对方的钱财要求不合实际或超乎常理时,应及时向老师或保卫部门反映,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3要特别注意“能人”
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那些自称名流、能人的诈骗分子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会主动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说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么成就,而且他正在运用他的“本事”、“能耐”为你解决困难或满足你的请求。当你遇到这种人时,你应当格外注意,因为你面前的那个“能人”很可能是一个十足的诈骗分子,而且他正企图骗取你的信任,此时你的反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此后是否上当受骗。
4忌贪小便宜
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
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 网络诈骗:微信中可能会出现虚假的中奖信息、优惠券等,让您扫描二维码进行兑奖或领取。这些二维码可能携带恶意软件,使您的手机感染病毒,或者泄露您的个人信息。
2 虚假公众号诈骗:有些不法分子会创建与知名品牌或企业相似的公众号,向用户发送诈骗信息。当您扫描这些公众号提供的二维码时,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手机中毒。
3 虚假红包诈骗: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微信发布虚假红包信息,诱使用户扫描二维码领取。这些红包可能会要求用户填写个人信息,甚至要求用户转账,从而导致钱财损失。
4 虚假朋友圈诈骗:一些不法分子会模仿您的朋友圈好友发布虚假信息,包括求助、投资、购物等。当您扫描这些二维码时,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手机中毒。
5 虚假客服诈骗:一些不法分子会冒充微信官方客服,发送虚假的退款、解除冻结等信息。当您扫描这些二维码时,可能会导致钱财损失或个人信息泄露。
为了预防这些微信骗局,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保持警惕:在扫描二维码前,确保其来源可靠。避免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尤其是涉及金钱或个人信息的二维码。
2 验证公众号:在关注公众号前,确保其来自可靠的品牌或企业。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官方渠道或者搜索引擎来验证公众号的真实性。
3 不轻信朋友圈信息:对于朋友圈的信息,要保持谨慎。在转发或扫描相关二维码前,请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4 避免泄露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向陌生人提供您的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
5 遇到诈骗及时报警:
使用微信时遇到过的常见的骗局有以下几个。
1 扫二维码被骗: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骗局。骗子会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添加你为好友并以亲密关系为借口,让你扫描一个二维码。扫描后,很多人就会发现自己的微信无法正常使用了,并且帐号密保也被恶意更改。这时候,骗子就可能通过你的帐号进行诈骗或者其他不法行为。
2 假冒公众号诈骗:这个骗局通常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来实施的。骗子会模仿正规公众号创建假冒的户头,并发布虚假文章和消息推送等手段引诱用户点击链接,发送短信验证码或者直接转账等方式达到诈取钱财的目的。
3 红包诈骗:这种类型的骗局多发于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时期。骗子通常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误导性信息,引诱用户领取红包或者赚取佣金。当用户需要提现时,则需要先缴纳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一旦支付后就会发现自己无法获得任何红包或者佣金。
4 涉黄诈骗:涉黄诈骗是通过微信交友软件等平台结交异性朋友,并引导对方安装一些涉黄应用程序。当受害人被人抓时,骗子则以威胁的方式要求受害人支付高额赎金来获得释放。这种骗局往往在诈骗成功后仍然会对受害人造成长期污名化和心理影响。
5 虚假投资:这种类型的骗局宣传高额投资回报率,肆意敛财。微信上常见的虚假投资项目包括社交电商、区块链、加密货币等。骗子通常会通过虚假资讯、虚构行业前景等手段吸引大量投资者进入,最终以失联、跑路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总之,在日常使用微信时需要保持警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确实可能会遇到一些骗局。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微信骗局类型:
1 虚假红包或优惠券:骗子会在微信朋友圈或群聊中发布虚假的红包或优惠券信息。用户点击这些链接后,可能会跳转到恶意网站,导致手机中毒或个人信息泄露。
2 免费领取礼品:骗子可能会通过虚假的免费领取礼品信息吸引用户。当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后,骗子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或其他不法行为。
3 虚假好友消息:骗子可能会冒充好友向用户发送虚假的求助或紧急情况信息。在收到这类信息时,用户应谨慎核实对方身份,避免向陌生人汇款。
4 虚假投资或理财广告:骗子会在微信中发布虚假的投资或理财广告,承诺高回报。用户在接触这类信息时,应保持警惕,谨慎处理与金钱相关的事务。
5 虚假优惠或折扣:骗子可能会在微信中发布虚假的优惠或折扣信息,诱使用户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在购物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和商家,确保购物安全。
6 虚假公共服务:骗子可能会利用虚假的公共服务信息,诱导用户提供个人敏感信息。遇到这类信息时,应保持警惕,向官方渠道核实信息。
7 虚假招聘或兼职:骗子可能会在微信中发布虚假的招聘或兼职信息,要求用户支付押金或保证金。在寻找兼职时,要选择正规的平台,并警惕高回报的工作。
为了避免这些微信骗局,用户应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消息。在涉及金钱和个人信息时,要谨慎处理。在遇到可疑信息时,向朋友或家人核实,并寻求专业建议。
遇到微信诈骗的,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及所了解到的对方的相关信息,及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而不是自己起诉,微信诈骗涉嫌诈骗罪,诈骗罪不是自诉案件,因而不能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