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别人赠送的象牙算违法吗

新手学堂028

接受别人赠送的象牙算违法吗,第1张

违法。如果事先确实不知道,不会违法。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算是涉嫌违法。买卖象牙品属于违法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法猎捕: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据日本时事通讯社9日报道,中国政府去年年末宣布全面禁止买卖象牙,作为世界最大象牙市场,在中国境内已无法从正规首饰店或网络渠道购买象牙。

但由于日本并未禁止象牙买卖,该国正成为中国黑市象牙的供给源。

报道称,象牙在中国被认为是富贵的象征,人气颇高。据中国首饰业业内人士预测,“象牙的黑市价格今后还会上涨”。未来在中国通过“微信”等渠道非法买卖象牙的情况恐怕依然存在。

据称,在中国黑市交易的象牙除去非法狩猎获取的以外,还有从日本流入的。实际上在国际社会禁止象牙买卖之前,已经有大量象牙进入日本并被合法买卖,而现在有中国人以回国倒卖为目的在日本境内采购象牙。世界自然基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6年间,从日本非法出口遭扣押的象牙数量约为24吨,其中95%计划流入中国。为禁止象牙非法出口,该组织将向日本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近日,福建省森林公安局、莆田市森林公安机关联合在仙游县破获一起特大象牙非法制售案件,成功捣毁一个利用微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象牙制品的犯罪团伙。

2月27日,福建莆田森林公安民警清点扣押的象牙制品。

福建省森林公安局、莆田市森林公安机关共缴获象牙制品616千克,价值240多万元。

据悉,2017年2月20日起,福建森林公安机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7利剑行动”,专项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41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贩卖象牙涉嫌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受相关公约约束,公约附录列举了受保护动物名单,其中包括大象及其制品。公民携带象牙制品入境,应遵守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目前相关法律已经实施非法出售行为,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即出于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需要,通过遏制买卖来遏制猎捕行为,从源头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追究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来源并没有加以限制,只要出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管其来源如何,哪怕是买来的、偷来的、抢来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买卖象牙制品是违法行为。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相关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