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存在争议的部分
判决书存在争议的部分,当我们出现纠纷或者某些事情需要进行判决的时候,经过法院判决就会有判决书,判决书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在有需要的时候法律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下分享判决书存在争议的部分。
判决书存在争议的部分1第一,一审判决有异议。
我国的司法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特殊案件除外,例如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宣告婚姻无效便是一审终审)。所以,一审法院此时的判决并未生效,若对于判决有争议,可以直接提起上诉。上诉必然启动二审程序。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二审判决有异议。
二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是,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法院需要对于案件审查,主要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进行依法再审。
特别注意,根据规定,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再审判决还有异议,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院已经再审作出判决,若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原则上不再处理。所以,若是仍然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监督权力。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四,对检察院不抗诉,还是不服。
这个时候,原则上可以向上级法院或检察院进行申诉。
判决书存在争议的部分2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1、一审判决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
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二审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当公民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的,那么在提出诉讼时也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据,那么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的。
判决书存在争议的部分3争议焦点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二十六条对法院庭审过程中归纳争议焦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那么什么是争议焦点?如何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这将是案件庭审中的重中之重。
争议焦点,就是人们争执的起点。在起诉之初,人们之间存在朴素的争议,一旦该争执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该争执就会变化成具体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便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请求法院裁判的对象。
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同双方在带兵打仗,原告方为进攻方、被告方为防守方。双方不可能任意进攻防守,所有的案件事实法院都审理一番,这不仅不现实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此时,就需要明确双方的争议点,即法院结合双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基本的事实及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目标靶”,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审理,来快速的解决案件的纠纷,故此,争议焦点,恰恰是问题的核心。
从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完成的事项中发现案件焦点
法官完成一项审判工作,必须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下的工作是法官必经流程。作为律师,亦要从以下的流程中分析案件、提前预判案件争议焦点、从中明晰、发现案件焦点、有针对性的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的准备:
1请求权基础分析: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要明确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2分析法律构成要件:在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后,法院需要根据请求权指向的法律规范,确定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3认定案件事实:在确定案件的构成要件后,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答辩,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若属于构成要件的一环,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便可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4审查案涉证据、作出裁判文书等相关的工作。以上工作的所有的`起步及着眼点,便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焦点,那么诉讼便不成立了。
没有争议焦点的审理,诉讼过程将不具有针对性,只能是铺大饼式的展开。通过对以上工作的了解,法院一般在此流程工作过程中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作为一名代理律师,亦要参考以上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来判断案件的焦点。
争议焦点的构成
作为一名律师,若可以做到对争议焦点的准确分析,预测,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很好的把握法官开庭审理的节奏,另一方面,提前就争议焦点进行庭前的准备及证据目录的制作,可以更好明晰自己案件的风险、规避诉讼风险、预防诉讼偷袭、突袭审判,做到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
在笔者法律实践工作中,在诉讼过程中基本涵盖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诉讼标的的争点:诉讼标的,根据传统的诉讼理论,即双方之间出现纠纷,需要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关系,基于法律关系可能存在竞合,因此在起诉之初可能就涉及到不同法律关系的选择,这就涉及到不同的诉讼标的,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事实认定、甚至诉讼请求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2案件法律适用的争点案件法律适用最为常见的便是关于合同内容的解释、关于立法的目的、关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及解释等。
3案件事实的争点案件事实是双方争议最大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案件事实。所谓案件/要件事实,必须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且对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分析案件事实的焦点,便是从请求权基础出发,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晰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找到相应的要件事实,来确定双方的事实争议焦点。
4案件证据的争点案件证据争议焦点,常见的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认证及证明力等,这都是常见的证据争议焦点。尤其是新证据规定实行后,律师更要提升证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的能力,让自己的证据能力更上一层楼。
如何分析、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举一个笔者近期做的一个案例: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设计费用,并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交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我方代理案件被告,在接案之初,仔细分析了案件起诉材料后,通过对本案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分析争议焦点过程如下:
1从请求权基础入手,确定一方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结合原告的起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初步判断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2从请求权基础入手,确定该请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因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预测、分析其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至少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必须要合法有效;
(2)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全面履行了设计的义务;
(3)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4)因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违约/赔偿);
(5)本案主体适格、诉讼时效未过、原告的几项诉讼请求基于同一的法律关系规范等;
3从请求权构成要件入手,明确双方要件的争议焦点可能有哪些?通过对以上的分析及初步的判断并认真阅卷后,可以确定双方的初步争议在哪里: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那争议焦点即下一步涉及到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比例等;
(2)若合同有效,案件的焦点即成为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往下一步来说,付款条件成就与否需要举证质证,可能涉及到下一步的焦点,原告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等,不一而足。
诉讼过程,往往是争议焦点不断明确、细化的过程中,找到最核心的焦点问题,能够让律师的庭审准备更加有效,更能实现整个庭审的掌控力。以上是笔者对诉讼焦点归纳及整理的自己一点的心得及体会,希冀在每一起诉讼案件中都能在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情形下运筹帷幄,决胜庭审。
三千元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微信卖假货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你的金额较小,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微信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可以。首先遇到欠钱不还时,要收集好证据,比如借条、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
第
二,收集对方财产信息,收集对方财产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在胜诉后,能执行到对方的财产。
第
三,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大概的流程如下:
一,写好状。
二,携带证据和状到立案并交诉讼费。
三,审查确定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
四,判决,如对方上诉就要经历二审程序。
五,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执行局执行判决。一般情况下,在的同时,最好向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近日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判决,而这也是我国第1次因为微信解封而开庭审理。自然这一个案件也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并且也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而这一对大学生情侣将会得到怎样的处罚?他们的后果又是怎样的呢?
成立工作室专门解封微信账号,本就是违法违规的网络犯罪行为。两名被告人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的功能,而帮助那些微信被封的人解封赚钱,并且还在2019年成立了特地微信解封的工作室。
而这样的网络犯罪行为判处被告人分别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处罚罚金1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并且这些被封的账号也都是涉及一些违法信息。这些被封的微信账号,他们一共解封了3315个,而这些涉及诈骗案件的就有300多个,其中有的被诈骗总额高达96万余元。而他们只是为了赚一些微信解封的小钱,就从事这样的犯罪活动,让那些被骗钱的人心中有何感想。
希望这两名大学生能够好好的改过自新。这两名学生均是在校的大学生,并且也算是学习很好的学生,本来就要在今年毕业从事工作。只是因为这样的事情,人生道路出现了重大转折,并且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微信解封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想要因为这件事情而从中牟利是万万不可取的。剑走偏锋一定会酿成悲剧,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后悔也来不及。
而这两名学生如果不是因为从事这样的活动,很快就要迎来美好的未来。
好了,以上就是我的全部看法了,非常感谢您能够读到这里,如果说你有其他的意见,欢迎在评论区和我留言交流。
微信表情符号已写入判决书。
报道称,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后者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强]。
“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强]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上述判决书如是写道。
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IT之家了解到,2月28日,腾讯公司官方微博表示:“戒烟了”。随即,许多微信用户发现:微信表情中,那个戴着绿色头盔的小黄人,嘴里叼着的雪茄不见了。很快,这一消息迅速冲上多个热搜榜。
下班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以事普法下班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算工伤吗?
事件背景
职工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下班后,石某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石某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日前,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法院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事情重现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二审
法院二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把握立法本意,认定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释疑:居家线上办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证据?
1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而其被发现倒地的时间是19时40分,其有可能是在停止工作后才发病死亡的,对此,二审法院如何认定?经办法官指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
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石某19时22分之后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石某的推定,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
2结合本案,谈谈职工居家线上办公时要如何保存和固定证据?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方法一、直接申诉。
前文的报道中提到,欧莱雅公司的公众号遭投诉后很快就被恢复,因为他们进行了申诉,对在平台上进行经营或者发布内容的自媒体而言,被商标投诉后和平台直接沟通无疑是效率最高的方法。那么,应该怎么申诉?
最简单的申诉方法就是:告诉平台,自己并不侵犯投诉者诉称的权利。以这次”美妆“的投诉为例,投诉人以自己是第
35 类“美妆”的商标权被侵害为由投诉的。申诉人可以考虑的申诉理由有以下几点,抗辩理由1、 2 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商标法》第 59
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
1。 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理由?
微信公众号实际经营的是”美妆“类产品,”美妆“二字直接代表了微信公众号提供的销售”美妆“产品的经营服务,是对”美妆“二字自然含义的正当使用,这是《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方式,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2。 是否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
如果微信公众号创建的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日的(本案的涉案商标
2007
年就注册成功,无法适用此条),还有一个理由,即微信公众号的注册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日,且微信公众号通过经营或者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影响力,根据《商标法》规定,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3。 使用方式是否落入商标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范围?
本次的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权是
35 类下 3503
小类的,主要保护的范围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这些。如果被投诉的微信公众号只是发文介绍”美妆“经验,自身并不经营化妆品的,应该属于第 41
类下的出版服务,不落入投诉人商标的保护范围。或者公众号经营的化妆品品牌就叫”美妆“的,则属于注册商标第 3 类,也不落入投诉人商标的保护范围。
简而言之,申诉就是通过平台和投诉人讲道理,如果能在法律上把道理说通,即便平台应投诉人要求暂时中止了你在平台上提供服务,最终还是会恢复的。当然,投诉人一般会由专业的法务或者律师进行投诉,而普通的微信公众号经营者不一定有这个能力去对抗他们的投诉,此时,最好能找专业人士咨询再决定如何回复。
方法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不侵权。
很多时候,向平台申诉会失败,公众号还是会被清除,或者平台没有清除公众号,但也没有明确驳回投诉,投诉人还会不停的发函要求平台管理者清除公众号,让公众号运营者处于非常不安全的状态。此时,公众号运营者可以通过一种不常见的诉讼方式解决:确认不侵权之诉。
具体而言,就是在公众号运营者所在地法院或者投诉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公众号不侵权投诉人的商标。如果诉讼成功,法院判决确实不侵权的,则已经被清除的公众号可以被恢复,平台没有判定结果的投诉也会被驳回。这个办法,可以用在包括微信公众号投诉在内的所有平台类投诉上,对于平台而言,他们非常乐意争议双方到法院去解决争议,所以,笔者的客户在应对投诉时如果感觉平台的态度对自己不利,就用起诉的办法来缓解危机,多数情况下平台看到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就会暂时搁置投诉,等待法院判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