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打报警,将骗子的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银行卡号等都告诉警察,警察会冻结骗子的银行卡的,不要让骗子再骗人。 (2)上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公众举报受理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3)上公安部的“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报警:第一步,上百度搜“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第二步,点击该网站首页右上方的导航条“我要举报”;第三步,再点击是”非注册用户举报“还是”注册用户举报“;第四步,进入后再输入你要举报的事实。 (4)报网警,处理刷单、微信受骗等。生活中我们不仅应该在微信中防范被骗,在其他很多的社交软件上,在很多的购物平台上,都要有相关的防范意识,不要因为贪便宜的问题而导致自己购买一些产品,就算是购买产品也应该在安全值得信任的平台上进行,而且应该留下对方的一些****。
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首先,获取对方的信息,如果无法直接获取的话,请与微信客服取得联系。微信能够通过后台查出那个侵权人的信息。另外,你也可以选择报警,请公安机关进行协助。
其次,保留对方侵犯你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证据,比如截图等,然后与对方取得初步联系,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你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未经姓名权人和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否则将构成人格权侵权。
对于人格权侵权,你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如果对方因为使用你的姓名权或者肖像权而获利,你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轻微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法院支持的赔偿额度大概在5000元-10000元左右。
微信举报个人头像被盗用:
请进入与对方微信号的聊天界面,点击右上角菜单()->点击对方头像->点击右上角菜单()->投诉->侵权,根据提示提交资料进行投诉即可。
微信举报朋友圈照片被盗用:在朋友圈找到该帐号的侵权内容->长按该条内容->选择“投诉”->侵权,根据提示提交资料进行投诉即可。
法律解析:
在接到法院通知之后,不要慌乱,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 一、要弄明白是否真的侵权。这一点是应诉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弄明白对方是否真的具有独占权,有的时候,对方的独占权利由于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等已经不受法律保护,又或者对方的该项专利存在某些问题,不符合 专利申请条件 等,这些都需要审查。其次是要把自己的产品与该专利进行比对,尤其要注意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如果自己的产品不符合这些特征,是可以作为未侵权辩护的理由的。 第 二、如果真的是侵权了,就要积极地 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需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 三、对于被诉侵权,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毕竟专业律师对于案件中的着重点把握的更加清楚。其专业能力能提高己方胜诉的几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可以报警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了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基本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责任如何认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的。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两种情况: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新浪微博:名誉侵权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