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只有微信红包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新手学堂013

朋友借钱不还,只有微信红包记录能作为证据吗?,第1张

微信红包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足以证明是对方借款。\x0d\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微信红包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x0d\但是,当事人间通过红包方式转款的,有可能是赠与、有可能是业务款的结算,当然也有可能是借款。所以,如果当事人只有微信红包记录而没有其他的证据的,最多只可能证明曾经经对方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过钱,但并不能证明该笔钱是对方的借款。\x0d\《民事诉讼法》\x0d\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x0d\(一)当事人的陈述;\x0d\(二)书证;\x0d\(三)物证;\x0d\(四)视听资料;\x0d\(五)电子数据;\x0d\(六)证人证言;\x0d\(七)鉴定意见;\x0d\(八)勘验笔录。\x0d\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x0d\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x0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x0d\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x0d\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x0d\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通过微信红包交易单号找到对方微信号是不可能的。微信红包交易单号只是一组由微信系统生成的交易码,它与每个红包交易相关联,目的是用于红包交易的查询和核对。交易单号只能用于查询已完成的红包交易记录,但不提供任何有关对方微信号的信息。

如果需要找到对方微信号,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 如果有对方微信号,可以直接搜索添加对方为好友;

2 如果没有对方微信号,可以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联系对方,询问其微信号。

3 如果无法联系到对方,可以尝试根据其他线索来查找对方,例如其姓名、手机号等。但这需要一些调查研究,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微信发一个红包,被删掉了,那你只是把你手机上的删除了而不是撤销,那别人还是会收到你发的红包这条信息领取红包的,想要查看对方有没有收的话就是进入钱包-微信红包-我发出的红包查看。

具体如下:

1点开微信我中的钱包,如图

2打开后再点击右上角,如图

3再点击交易记录,如图

4在这里就可以看到你的红包,如图

5点开后再,如图:

6在查看中的可以看到领取的金额和领取者的名字。

最近,一起家长发微信红包给老师,老师点后遭处分的事件,在网上广为传播。

事发广东省清远市连州镇第五小学,受处分的是一年级3班的班主任兼语文老师张老师。

当时班上有一名学生家长要求她给孩子调到教室的中间位置,但由于这名学生个头很高,如果调到中间,势必会挡住后边的学生。

于是, 出于全面考虑,张老师就把这名学生调到了倒数第三排。

可是这样的结果家长并不满意, 她不断地给张老师打电话、发微信,目的就是要把她的孩子调到教室的中间位置。

张老师始终没有满足家长的要求。

因为,如果你的孩子要坐到中间位置,她的孩子也要坐到中间位置,每个孩子都希望坐到前面或中间的位置,那么事情就乱套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是班主任,我的教室我做主!

我面对的是全班几十位学生,而你只是站在自己孩子的利益上,面对的只是一个我。

因为双方不统一,所以家校矛盾爆发,这名家长与张老师的关系便日渐趋下,变得紧张。

2017年1月28日,正值喜气洋洋的大年初一。这名家长在微信上给张老师发了一个红包,张老师以为是礼尚往来,家长想改善关系,就顺手点了这个8888元的微信红包,并马上返还了一个90元的红包回去,但家长却一直没有收。

令人想不到的是,这名家长竟然把张老师收受红包的截图发到网上,同时还到当地教育局反映情况,举报张老师私下收取家长红包。

突如雷击,这是多大的刺激!

你给我,我收;我给你,你不收,反而去投诉举报我,你这不是在设坑让我跳吗?

问题是,这个坑,张老师毫不设防地就跳了,而且“死”得不明不白。

之后,一份关于对张老师免于纪律处分给予诫勉处理的决定,飞到学校。

内容声明, 张老师违反廉洁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但鉴于其收受家长的微信红包后,能马上回赠超过家长所给金额的红包,说明其在主观上没有谈心占有的故意,于是决定对其进行诫勉处理,并将所收受的红包交由组织处理,在全市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还要做书面检讨。

作为娘家的第五小学,虽然知道这是家长给张老师挖的一个坑,但最终也表示很无奈。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突然想起岳飞的死。

一代名将,精忠报国,却被秦桧设坑以谋反罪予以逮捕审讯,可是审讯又找不到任何有力的证据。审讯无果,最终秦桧便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其在风波亭杀害。

天日昭昭,天理昭昭,一切以设坑害人的行为都是败坏风气的不良行为。

谈论此事,我觉得,单独批判家长,是毫无意义的,应该深刻反思,客观看待。

1、 家长的目的是什么?

每一位家长都爱自己的孩子,无须怀疑。但是, 这名家长的要求只是希望老师把她的孩子调到中间的位置,许是出于视力考虑,但却忽略了孩子的身高问题。

当老师把孩子调到倒数第三排的位置,家长的不依不挠便是对老师教育工作的一种不尊重。

如果每个家长都要求老师满足她孩子的座位要求,那么可想而知,老师的工作难度有多大。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知识进步,并非是坐在前面坐在后面的问题。

而家长因为老师没有满足她的要求而采取设坑“报复”的手段,实在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讲,家长的做法给孩子树立了一个坏榜样。家长可以这样,孩子以后也会认为,只要我得不到的,我就采取欺骗、设坑、钓鱼法等手段,甚至是加强嫉妒心理,采取报复行为。

2、 教育主管部门该如何对待举报行为?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在面对学生家长的投诉举报时,是如何正确对待被举报人的呢?

如果单凭这名家长的一张截图就对张老师进行“定罪”,那么这样的处理方式未免也太草率。

“定罪”之前势必需要严格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掌握有力的证据,才能证明一个人是有罪的,否则,就丢掉了权力的尊严。

既然举报的证据是微信截图,作为通讯交流软件的微信,张老师必然也存在相关的聊天内容,那么,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在“定罪”之前对张老师进行询问调查呢?是怎么审查的?是否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事实是,这是家长挖的一个坑,张老师掉进去了,如果你再往坑填土,那么,“死”的不仅是一个张老师,更是对教师尊严的践踏。

往后,家长会认为,只要老师不善待我,只要学校不满足我,那么我就可以为所欲为地挖坑,让你身败名裂,让你丢掉饭碗,让你知道我的厉害。

3、 家校矛盾该如何友善化?

我觉得, 家校矛盾不友善的主要原因,就是家长与老师之间缺乏对彼此的信任。

一些家长认为,老师对我孩子的重视不够,或者是,这个老师老是针对我孩子,于是背后就会对老师进行指指点点、评头论足,甚至是带上有色眼镜来看待老师。

而有些老师也会认为,我本来工作就够辛苦的了,某些家长还来给我添堵,甚至有些家长还那么强势,老是想着让自己的孩子多占一点“便宜”,真是岂有此理。

你从你的角度入手,我从我的利益出发,你不让我,我不让你,彼此形成对立,必然产生信任危机。

如此下去,鸿沟也就越来越大,不友善的心理也就越来越大,家校矛盾也就越来越大。

其实,抛开个人因素,家长与老师都应该认清一个最本质的问题,那就是无论家校矛盾如何,其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孩子教育好。

所以,只有放弃对立,互相理解,学会谦让,懂得尊重,家校矛盾才能日渐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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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群用红包最后两位数字玩“牛牛”

来源于:佳实科技

2016-07-01 21:13:42

   焦某一部手机显示的微信红包金额

  从今年春节开始,有一个新的社交项目无处不在:抢红包。微信红包火了,一种新的赌博方式也产生了。由于微信红包的数额具有随机性,一些人钻起这个空子。

  近日,浙江台州和温州警方分别通报了一起微信红包赌博大案:

  台州一案涉及北京、上海等10余个省市,涉案人员300余人,涉嫌赌资累计1000余万元。目前,已有7人被刑拘。

  温州一案抓获嫌犯12人,涉案人员100多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

  抢到红包最小的人继续发

  7月初,台州网友举报,说自己在微信群里输钱了,少则几千,多则几万。

  民警调查发现,这个赌博群发红包有严格规矩,需要先把钱给群里指定的一个人,统一由这个人代发红包,他要收取红包总金额5%~10%的佣金,剩下的钱发到群里。如果谁抢到红包,由抢到金额最少的人发下一个红包。

  台州人杨某是微信赌博群的创建人。为了追求刺激,他还设立奖励制度,抢到特殊数字红包的人,如“1234”、“1111”等,可以额外奖励8888~28888元。

微信发红包被骗是有可能找回的。财物金额数量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式进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