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回执网上信息查询

电脑教程010

受案回执网上信息查询,第1张

网上查询受案回执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网或当地公安网站,具体参考如下。

一、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

1、打开电脑浏览器,百度搜索【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如图。

2、点击【查询我的案件】。

3、输入【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即可查询。

4、查询结果,示例如图。

二、当地公安局网站查询。

1、以北京为例,百度搜索【北京公安】如图。

2、在【政务服务】点击【案件公开查询系统】。

3、最后,输入【证件号码】【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

注意事项:

受案回执信息,属个人私人信息,请查询人员自行操作,以免隐私外泄。

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用赃款购买的电脑属于“物证”范畴,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如果没有移送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有可能触犯刑法私分罚没财产罪。

同时,既然该笔记本电脑属于物证,而公安机关因为使用而损坏并且有更换同品牌的其他电脑,这就破坏了物证,在审判阶段,会有证据质证程序,因为不是被告人当初那台电脑,所以该证据将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

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有私分罚没财产的行为,因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属于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受案范围,故此,检察院可能直接对此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被公安侦查人员私自使用并损坏的电脑和更换的电脑,将成为私分罚没财产罪的证据---物证。

该物证在案件审结后,会被“依照国家有管规定处理。”注意,一般是变卖后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注意,因为“诈骗罪”是有被害人的,因此这种案件应当将追缴的赃款等归还被害人,而侦查人员私自使用造成损坏或私分会引发相关的国家赔偿问题。

此复。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负责侦查案件,收集犯罪证据,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的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公安局侦破了一件盗窃案件,首先应当把整个侦破过程收集的证据如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的指纹,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等保存起来,接着将这些证据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对案卷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如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退回案卷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最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检察院举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法院公正中立对案件进行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申请法院允许退回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照刑法作出判决。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如被告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上诉。对两审终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cherrychen 发布时间:2008-10-21 10:00:27 人气:240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②《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千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料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

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

⑥检察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必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检察院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检察院配合的,所在地检察院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