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否是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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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否是证据的一种?,第1张

法律分析:可以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数据属于虚拟证据。

主要用于帮助确认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并为各种通过网络施行的犯罪行为搜集和提供证据。使用这项新技术,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记录在电脑上的数据,比如上网日志、电子邮件、文字处理程序和图片处理软件等,检索出网络金融犯罪的证据,并在法庭上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这一技术将为每一笔网络交易的全过程建立档案,任何网络金融犯罪都会清楚地留下痕迹。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材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现代社会中非常普遍、非常重要的存证方式,在证明事实真相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此二者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类型,是法庭审查中查明事实的重要载体,尤其在数字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