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自己的版权?

电脑教程05

怎样证明自己的版权?,第1张

证明版权归属最好还是去登记一下,虽然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版权登记流程

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三十个工作日 )

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

(1)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2)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3)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A4)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软件(中国大陆及香港用语,台湾称作软体,英文:Software)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件。软件并不只是包括可以在计算机(这里的计算机是指广义的计算机)上运行的电脑程序,与这些电脑程序相关的文档一般也被认为是软件的一部分。简单的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

硬件(英文名Hardware)是计算机硬件的简称(中国大陆及香港用语,台湾作硬体),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由电子,机械和光电元件等组成的各种物理装置的总称。这些物理装置按系统结构的要求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为计算机软件运行提供物质基础。

简言之,硬件的功能是输入并存储程序和数据,以及执行程序把数据加工成可以利用的形式。从外观上来看,微机由主机箱和外部设备组成。主机箱内主要包括CPU、内存、主板、硬盘驱动器、光盘驱动器、各种扩展卡、连接线、电源等;外部设备包括鼠标、键盘等。

实际上软件需要硬件的支撑才能使用,而同样硬件本身需要驱动程序和操作系统等软件支持才能使用。这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协同作战的局面。人们把不装备任何软件的计算机机称为硬件计算机或裸机。裸机由于不装备任何软件,所以只能运行机器语言程序,它的功能显然得不到充分而有效的发挥。普通用户面对的一般不是裸机,而是在裸机之上配置若干软件之后所构成的微机系统。有了软件,就把一台实实在在的物理机器变成了一台具有抽象概念的逻辑机器,从而使人们不必更多地了解机器本身就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在计算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了桥梁。正是由于各种完成不同任务的软件包(若干软件的集合),才使得计算机的应用领域日益广泛。当然,计算机硬件是支撑计算机软件工作的基础,没有足够的硬件支持,软件也无法正常地工作。实际上,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过程中,计算机软件随硬件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发展,反过来,软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促进了硬件的新发展,两者的发展密切地交织在一起,缺一不可。

首先要明确的是你自己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其次要弄清楚他人的使用是不是合法的(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对于你权利的限制)

搞清楚这两点之后,对于版权而言,它是作品产生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的,只要你能证明你的文章或图片的时间早于他人,且他人的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你雷同或类似,就好了

著作权法相关法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

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