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故意删除办公电脑重要数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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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故意删除办公电脑重要数据如何处理?,第1张

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案例分析:因对原公司高层领导不满,林某离职后登录原公司邮箱服务器,恶意修改高管邮箱密码并删除邮件、邮箱,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15万余元。近日,林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通州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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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是为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在更换劳动者后出现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的情况,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然而,员工离职时,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电脑办公成为一种普遍工作方式的当下,对于电脑中存在的电子数据应否成为交接的内容,更是鲜有规定。实践中,对是否已经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劳企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纠纷的发生难以避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高材生离职对公司领导不满恶意删除邮件被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子离职删除电脑文件被判赔偿数据修复费用

对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的,就构成 “扰乱公共秩序罪”依照《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给被害人方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要受到以上法律制裁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一些公司的重要资料在电脑上储存,故意将其删除肯定是不对的,另外电脑是公司的,是公司配发给生产工具,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支配权,不能毁坏使用的电脑,包括软件和硬件以及资料。一切与工作有关的资料都属于公司,正常文件归纳整理是可以的,但是离职销毁所有工作的资料,就是没有履行离职交接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