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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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金融资产转移,第1张

金融资产的转移视风险与报酬转移的程度分为:整体转移、部分转移、保留或继续涉入。

一、整体转移

整体转移即金融资产对应权利义务终止,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转出。

终止确认条件,满足其一即可终止确认:

1.收取该合同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规定。

判断是否转移的流程:

1.确认使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规定报告主体层面:

区分合表与个表。

2.确定金融资产是部分还是整体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适用部分的:

2.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如只收取利息,不收取本金现金流)

2.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部分;(如本息的10%)

2.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部分;(如利息的10%)

除了上述其他适用于整体。

3.确定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3.1收取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已经终止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2若收取现金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没有终止,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转移了金融资产,根据转移条件再行判断;

4.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 :

4.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4.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称“过手安排”:转出方在出售金融资产后,会继续做收款服务方或收款代理人)

※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如果存在短期垫支的情况也需有权全额收回垫款并按市场利率支付垫款的利息,同时收款的权利不能为劣后级。核心还是在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充分转移。

5.分析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

5.1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显著变化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

5.2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与转移前相比不再显著的,风险报酬几乎全部转移。

全部转移、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风险与报酬、控制即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风险报酬全部转移包括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出售后公允价值回购、出售后签订深度价外期权合约)

保留了几乎全部风险与报酬,继续确认;

(保留风险报酬包括:

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

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企业的总回报互换;

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进行信用损失补偿;

签订价内期权;

签订附追索权的出售合同)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风险与报酬但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按照继续涉入处理。

6.分析是否保留了控制:

主要为转入方是否有能力单方面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无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加以限制,则表明企业作为转出方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转入方不对转出方出售资产加以限制,随便卖)

常见的继续保留控制,继续涉入的方式有:

追索权、继续服务权、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或提供担保等。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资产转移的判定依据:

转移了金融资产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资产转移是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转移到SPV的过程,它是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资产转移可被定性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资产是实现风险隔离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