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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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违法吗,第1张

【法律分析】:违法。所谓网络“挖矿”,是指计算机被植入的软件程序,会通过特定算法,在计算机上进行运算。运算完成后,自动得到特定结果,从而产生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可在第三方平台换算,获得真实货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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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挖矿能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工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风险突出,盲目无序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据相关报道,此前有一家以数据业务为幌子的专业挖矿企业,月平均用电量2500万千瓦时,而企业年纳税额仅25万元。这些企业就像张着嘴的贪婪野兽,不断吞噬着中国宝贵的能源资源。

当地发改委、文化局等单位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整改,并在复检中确认整改完成。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发改委在公开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时,将虚拟货币开采活动列为淘汰,并于近日发出通知,中国将全面规范以产业集中开采为重点的虚拟货币开采活动,涉及国有单位和比特币开采的挖矿。

挖矿雷暴已经持续暴露了很多次,从数百万到数亿不等。正是由于投机的良好理念,我们才能够圈出这么多钱。每一场雷雨都会造成难民潮。然而,《雷雨》中的矿机大多是以挖矿的名义制造的,如绞架、蜗牛星际矿机、未来矿机等,为什么我们能吸收这么多资金?这并不全是由于媒体的洗脑轰炸、散户投资者的想象力和资本市场领导者的胡言乱语、数百倍的私募溢价以及挖矿机的饥饿营销。最终,这些早期投资者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我们打击提供服务和挖矿的主要原因是洗钱。最初,每个公民每年只有5万美元的外汇,但现在通过比特币,我们可以无限期地买卖美元,这也使得追踪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在贸易过程中,洗钱是最严重的。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害

1.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2.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一旦被“挖矿”程序控制,则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3.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秩序,其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社会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4.存在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谋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损公肥私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严重影响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整治成效。

三、“挖矿”活动违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